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章程
(1991年12月16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本會以促進海峽兩岸交往、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為宗旨。
第三條 為實現上述宗旨,本會致力於:
一、加強同贊成本會宗旨的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的聯繫與合作。
二、協助有關方面促進海峽兩岸各項交往和交流。
三、協助有關方面處理海峽兩岸同胞交往中的問題,維護兩岸同胞的正當權益。
第四條 本會接受有關方面委託,與臺灣有關部門和受權團體、人士商談海峽兩岸交往中的有關問題,並可簽訂協議性文件。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的理事由社會各界和有關方面推薦、協商產生,任期一屆五年。
第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本會聘請名譽會長。
本會聘請顧問。
第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審議年度會務報告;修訂章程;審議經費預算、決算;推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聘請名譽會長;聘請顧問;決定增免理事;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
第九條 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會長、常務副會長認為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議。
第十條 理事會決議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的多數理事通過。
第十一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作為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召集理事會議;增免理事,並提請理事會審議追認;聘請顧問,並提請理事會審議追認;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
第十二條 會長領導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常務副會長主持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代表本會。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理事可代表本會辦理某項具體事宜。
第十四條 本會根據需要設辦事機構。
第三章 經 費
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民間贊助和捐贈;國家資助;諮詢服務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 本會的收入、支出,受理事會監督。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會的解散,應依法辦理手續。
第十八條 本會章程自理事會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本會章程由理事會修改。理事會全體會議修改章程,須四分之三以上理事出席,並須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
第二十條 本會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