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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歷史留下公正的注腳──1992年11月兩會共識始末(1999.09.08)

1999-09-08 14:13     來源:國臺辦網站

為歷史留下公正的注腳──1992年11月兩會共識始末

 

劉墨 肖之光

  1992年11月,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臺灣的海峽交流基金會就解決兩會事務性商談中如何表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問題,找到了解決辦法。兩會達成了各自以口頭方式錶述“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但是,臺灣方面這些年來把兩會的共識說成了“一個中國、各自表述”。歷史是不可更改的。共識究竟是什麼?歷史的真實又是什麼?回顧這段歷史,真相即可大白。


  事務性商談中表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態度問題的提出

     1987年底,長達三十多年的兩岸隔絕狀態被打破後,兩岸人員往來和經濟、文化等各項交流隨之發展起來,同時也衍生出種種問題。在這種情況下,臺灣當局不得不調整“不接觸、不妥協、不談判”的“三不政策”,成立得到官方授權的與大陸方面聯繫與協商的民間性仲介機構,出面處理自己“不便與不能出面的兩岸事務”。1990年11月21日,體現這一意圖的海基會成立,1991年3月9日開始運作。海基會成立時,自我規定以“中國的、善意的、服務的”為宗旨。為了發展兩岸關係,尤其是逐步推進兩岸談判,並且注意到海基會的上述態度,大陸方面在確定以適當方式與海基會接觸、商談時,就認為兩會商談應有一個共同的基礎,使之在一個健康的軌道上進行。

     1991年4月28日,海基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陳長文率團來北京訪問。4月29日,國臺辦副主任唐樹備在會見陳長文時,受權提出了處理海峽兩交往中的具體問題應遵循的五條原則,其中第二條是:“在處理海峽兩岸交往事務中,應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反對任何形式的‘兩個中國’、‘一中一台’,也反對‘一國兩府’以及其他類似的主張和行為。”11月3日至7日,陳長文再次率團來北京,就合作打擊臺灣海峽海上走私、搶劫犯罪活動問題進行程式性商談。商談中,唐樹備再次提出希望海基會表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爭取雙方達成共識。雙方首次討論了在事務性商談中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問題,但未能達成共識。此後,臺“陸委會”一再強調臺灣方面對一個中國涵義的理解與大陸方面不同,而表達對一個中國的態度是政策性的問題,與事務性商談無關,海基會在事務性商談中不得談這個問題。

     為便於與海基會接觸、商談,中共中央臺辦、國務院臺辦推動成立海峽兩岸關係協會。1991年12月16日,海協成立,開始與海基會接觸、商談。海協根據國臺辦授權,繼續以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作為兩會交往和事務性商談的基礎。

     1992年3月23日至26日,兩會在北京就“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和“開辦海峽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問題進行第一次工作性商談。商談期間,海基會人員按臺“陸委會”的要求,一再表示“沒有受權談一個中國問題”。同時,他們在商談中提出的主張,則明顯違反了一個中國的原則。例如,在解決兩岸公證書使用問題中,海基會起初用比照國家間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做法來處理大陸公證書在臺灣的使用;在解決開辦兩岸掛號函件業務問題中,援引國家間通郵的做法。實踐再次說明,在商談中確立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是必要的,而如何達成這一共識的方式是可以討論的。

     針對臺灣當局的曲解和部分臺灣同胞的疑慮,商談結束後,海協于3月30日召開記者招待會,海協常務副會長唐樹備就在事務性商談中應表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問題,作了進一步的闡述。唐樹備指出:首先,商談要反映現實,一個中國是客觀事實。處理兩岸交往中的事務性問題,在指導思想上要明確這是什麼性質的事務,是中國內部的事務呢?還是兩個國家之間的事務?本來,在一個國家內,文書使用、掛號函件查詢等不需要有特別的協議,但基於沒有統一的客觀現實,需要採取某些特殊的做法。這種特殊的做法,當然不應同國與國之間的做法混淆起來,因此有必要明確海峽兩岸交往中的事務性問題是中國人的內部事務。只有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並考慮到兩岸存在不同制度的現實,才能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處理海峽兩岸交往中的各種具體問題,真正維護兩岸同胞的正當權益。第二,本來雙方對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沒有分歧,這見之於中共領導人的談話,見之於中國國民黨領導人的談話,見之於臺灣當局公佈的有關統一的文件。明明雙方都認為是“一個中國”,偏偏臺灣當局某些主管大陸事務的官員,不同意雙方提一個中國,不同意雙方本著一個中國原則處理兩岸交往中的問題。第三,我們提出在事務性商談中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只是要雙方表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並不是要與海基會討論“一個中國”的涵義。至於如何表述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態度的方式,雙方可以協商。唐樹備的這一談話明確說明,海協堅持要求海基會表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沒有要求兩會就一個中國的涵義進行討論並達成共識,而且考慮到雙方很難形成共同的文字表述並寫進協議,因此在表述方式上,預留了包括口頭表述的空間,並將這一資訊傳達給了臺灣方面。此後,海協將自己的態度概括為:海峽兩岸交往中的具體問題是中國的內部事務,應本著一個中國原則協商解決;在事務性商談中,只要表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基本態度,可以不討論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表述的方式可以充分協商,並願意聽取海基會和臺灣各界的意見。這種態度始終貫穿在海協解決這一問題的全過程中。


  臺灣當局被迫表示了“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的態度

     海協上述合理的主張引起臺灣同胞的關注,也使得臺灣當局無法回避這個問題。在臺灣當局內部,出現了是否在事務性商談中應表明一個中國原則態度的意見爭論。從1992年4月起,臺灣當局的“國家統一委員會”開始研究應對辦法,引發了一場有各方人士參與的大討論。據當時臺灣媒體報道,臺“陸委會”及“國統會”研究委員中的一些人不同意、不允許海基會在兩會事務性商談中表明一個中國原則。他們認為,1971年臺灣當局的代表被逐出聯合國後,國際社會講的“中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如果在兩岸事務性商談與協議中達成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將造成默認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中共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的影響,將對臺灣拓展“國際生存空間”非常不利,也不能滿足製造“兩個對等政治實體”的需要。但海基會負責人和臺一些高層政要認為“不宜回避”一個中國原則,應“堅持一個中國的立場”,並認為“堅持一個中國的立場,並不妨礙我務實外交的開展”,並“可在國際間形成中國問題未獲解決的共識”。經過長達三個多月的討論,8月1日,臺“國統會”就海基會與海協商談事務性協議時有關“一個中國”涵義問題作出“結論”,內稱:“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但雙方所賦予之涵義有所不同”;“1949年以後,中國處於暫時分裂的狀態,由兩個政治實體分治海峽兩岸”;“臺灣固為中國之一部分,但大陸亦為中國之一部分”。這份“結論”表明,臺灣當局鼓吹“兩岸分裂分治”、“兩個對等政治實體”,但也不得不表示“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而且承認臺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8月27日,海協負責人經過批准發表談話,指出這份“結論”確認“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明確這一點,對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表明,在事務性商談中應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已成為海峽兩岸的共識”;同時,針對臺“國統會”“結論”中祖國大陸方面不同意的內容,海協負責人也明確表示:“我會不同意臺灣有關方面對‘一個中國’涵義的理解。我們主張‘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反對‘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兩個對等政治實體’的立場是一貫的”。

     據筆者了解,這時,國臺辦和海協內部已考慮採取同時各自發表信守一個中國原則聲明的方式來體現雙方達成的共識,但各自發表的共識不能是各說各話,而是雙方都能接受的。因此,海協主張要經過雙方商談,使各自的聲明能為對方所接受。

     同年9月,兩會秘書長在廈門會面,就一個中國原則的表述問題非正式交換意見。海協秘書長鄒哲開對海基會秘書長陳榮傑和法律服務處處長許惠佑表示,“臺灣方面關於一個中國原則的結論,說明雙方在事務性商談中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已有共識。但我們不同意臺有關方面對一個中國內涵的解釋,也不可能與海基會討論關於一個中國的內涵”,建議海基會認真考慮逕直引用“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表述。


  兩會就各自以口頭方式錶述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達成共識

  1992年10月28日至30日,海協與海基會在香港就“兩岸公證書使用”問題繼續進行處長級工作性商談。商談中,海協代表提出關於表述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五種文字方案,海基會代表也先後提出五種文字表述方案和三種口頭表述方案,其中第八案的表述是:“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於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海基會代表稱此案為臺方底案,並建議“以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述”。

  香港商談結束後,11月1日,海基會代表發表書面聲明表示,有關事務性商談中一個中國原則的表述,“建議在彼此可以接受的範圍內,各自以口頭方式說明立場”。海協研究了海基會的第八案,認為這個方案表明瞭海基會謀求統一、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雖然提出對一個中國涵義的“認知各有不同”,而海協歷來主張“在事務性商談中只要表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不討論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因此,可以考慮與海基會以上述各自口頭表述的內容表達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海協希望海基會能夠確認這是臺灣方面的正式意見。3日,海基會致函海協,表示已徵得臺灣有關方面的同意,“以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達”。同日,海協副秘書長孫亞夫打電話給海基會秘書長陳榮傑,在這次香港工作性商談中,“貴會建議採用貴我兩會各自口頭聲明的方式錶述一個中國原則。我們經研究後,尊重並接受貴會的建議”,並再次建議“就口頭聲明的具體內容,進行協商。”11月16日,海協致函海基會,表示同意以各自口頭表述的方式錶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並告之海協的口頭表述要點:“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統一。但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海協還以附件的方式,將海基會在香港提出的上述第八方案附在這封函中。此後從未否認海協11月16日去函中附去的海基會在香港商談中提出的第八案。

  由上可見,海協與海基會就在事務性商談中各自以口頭方式錶述“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達成共識,是以兩會各自提出、分別交給對方的上述兩段具體表述內容為基礎的,而不是不加約束的、單方面隨意性的各說各話。對照兩會的具體表述內容,海協和海基會各自向對方明確承諾堅持一個中國原則,追求國家統一;至於對一個中國的涵義,海基會說“認知各有不同”,海協說“在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這充分說明,兩會從未就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進行討論,更談不上就一個中國政治內涵的“各自表述”達成共識。換言之,雙方以各自表述的方式錶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是共識,而對一個中國的內涵,雙方既未討論,根本沒有共識。


  臺灣當局蓄意歪曲兩會共識意在塞進分裂主張

     兩會就在事務性商談中達成各自以口頭方式錶述“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後,雖然當時有些臺灣媒體將這件事不正確地概括為“一個中國、各自表述”,但海基會卻對此採取低調和回避的態度。因為他們向海協表示了“謀求國家統一”和“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這是記錄在案的事實。

     但是,隨著李登輝逐步擺脫一個中國原則、製造“兩個中國”分裂活動的加劇,臺灣方面開始歪曲兩會共識。從1993年底開始,海基會領導人和“陸委會”負責人公然在媒體上將兩會共識歪曲為“就擱置一個中國原則達成共識”,“意味著雙方擱置了中國主權問題的爭議”。1995年6月李登輝以所謂私人名義訪美後,大陸方面展開了反分裂反“臺獨”鬥爭,要求臺灣當局停止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活動,回到一個中國原則的立場上來。美國政府重申堅持一個中國政策,並聲明對臺“三不支援”。這時,臺灣當局尚不敢公然地完全地放棄一個中國原則,只能借助於歪曲兩會共識,謊稱兩會達成過“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共識,甚至說成是“一個中國涵義、各自表述”,為李登輝製造“兩個中國”的分裂活動辯護。對此,海協負責人多次駁斥道:“近一個時期,臺灣當局為替自己的分裂立場辯護,公然將海協與海基會1992年達成的在兩會事務性商談中‘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口頭共識歪曲為‘一個中國、各自表述’,並把一個中國表述為歷史的中國,而現在是‘階段性兩個中國’。這與兩會當時達成的口頭共識根本是背道而馳的。”“臺灣當局已不是在遵循一個中國原則,而是搞‘兩個中國’。這已不是臺方所說的‘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問題了。真正的問題是臺灣當局必須以實際行動表明站在一個中國原則的立場上。”

     今年7月9日李登輝公然拋出“兩國論”,受到海內外所有中國人的堅決反對和同聲譴責,國際社會普遍重申堅持一個中國政策。四面碰壁之際,臺灣當局祭出“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說法,為李登輝的“兩國論”狡辯。8月1日,臺“陸委會”發表的“對特殊國與國關係論書面說明”,在堅持不收回“兩國論”的前提下,進一步把兩會共識歪曲為海協同意“雙方自此就一個中國可以各說各話”,歪曲為“該項共識適用於國際關係”,似乎只要自編自唱“一個中國、各自表述”,連主張“兩國論”也是可以的了。這樣做,充其量不過是一種“挂羊頭賣狗肉”的拙劣表演,是欺騙臺灣人民和國際社會的一種騙術。

     還需要指出的是,在李登輝“兩國論”的基調下,臺灣當局今天要求“各自表述”的“一個中國”,與1992年臺灣當局和海基會所認知的一個中國存在著本質的不同。當年,作為海基會表述基礎的臺“國統會”的“結論”雖然還堅持所謂“中華民國”的旗號和“主權”,但它畢竟表明瞭“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還承認“臺灣固為中國之一部分,但大陸亦為中國之一部分”。這從一個側面說明瞭當時臺灣當局承認了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沒有分割。而今天,李登輝公然提出“兩國論”,已從根本上背棄了一個中國原則,破壞了兩岸接觸、對話、談判的基礎。顯然,臺灣當局的所謂“一個中國、各自表述”,並不是真有誠意回到1992年的兩會共識,而是企圖把李登輝“兩國論”的分裂立場強加於兩會的共識。

     歷史是無情的鏡子,對歷史的歪曲必然會在歷史的照妖鏡面前現出原形。1992年11月兩會共識已寫入歷史,不可能因為臺灣當局的謊言而被改變。海協堅決反對臺灣當局把兩會共識歪曲為“一個中國、各自表述”。臺灣當局只有放棄李登輝的“兩國論”,真正回到一個中國的立場上來,真正回到兩會達成的“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上來,海協才可能與海基會繼續進行包括政治、經濟內容在內的廣泛對話,進行兩岸政治談判的程式性商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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