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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取得內地(祖國大陸)全日制普通高校學歷的臺灣學生來閩就業有關工作的通知》
閩人發〔2009〕46號
各設區市人事局、臺辦、教育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局,省直和中央在閩單位, 各高等學校,有關人才仲介機構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為進一步促進閩臺人才交流合作,更好地服務於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意見,現就做好取得內地(祖國大陸)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歷臺生來閩就業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按國家教育部、國務院臺辦、國務院港澳辦、公安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和培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地區及臺灣省學生的暫行規定》和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頒布的《福建省招收臺灣學生若干規定》招收,並取得內地(祖國大陸)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歷的臺生,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和用人單位需要的,可以自主應聘或受雇到福建省內的國有企業單位和各類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就業;取得內地(祖國大陸)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碩士(含碩士)以上學位的臺生,符合招聘條件的,可以通過參加公開招聘應聘到福建省內的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就業。臺生在福建省內就業與內地(祖國大陸)普通高校畢業生在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子女教育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二、對到福建省內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依法登記的組織就業的臺生,由用人單位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為其向所在地的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就業證。
三、對被福建省內各類企業事業單位聘用的臺生,由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統一到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辦理《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研究生就業報到證》或《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以下簡稱《就業報到證》)核簽手續。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憑《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學校介紹信、《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同意聘用其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文件或企業勞動合同等相關材料原件、複印件,以及經國家聯合招生辦公室確認的招生花名冊複印件(加蓋學校公章),辦理《就業報到證》核簽手續。
四、臺生到福建省就業的,應依照《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並由其本人或用人單位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一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簽注手續或一至五年有效居留簽注手續。用人單位要加強對臺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引導其自覺遵守祖國大陸的法律法規。
五、對到福建省求職的臺生,人才仲介機構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其提供就業指導和資訊、諮詢、培訓、推薦等服務;經過省或設區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按照《福建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授權的人才仲介機構,應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務。
六、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收臺生,應當參照國家教育部的相關規定建立和健全臺生在內地(祖國大陸)高校學習期間的學籍檔案,臺生落實就業單位後,學籍檔案應轉至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授權的人才仲介機構保管,並參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為臺生做好人事代理等其他各項服務工作。
支援和鼓勵臺生來閩就業工作是落實“兩個先行區”建設的具體行動,各地、各部門要把臺生來閩就業工作納入當地畢業生就業工作重要內容,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臺生在閩就業的合法權益。各級人事、臺辦、教育、勞動保障、公安等部門要做好臺生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為他們在閩就業創造良好條件;同時,要相應建立在閩就業的臺生資訊數據檔案,及時了解掌握臺生在閩就業情況。要注意總結做好臺生來閩就業工作經驗,及時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穩妥地推進這項工作。各有關高校要加強對臺生的就業指導和就業服務工作,幫助臺生順利實現就業。各用人單位和人才仲介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積極為臺生來閩就業辦理相關手續,並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