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事的條件:
下列在上海居留1年以上的臺灣居民可申請居留簽注:
1、在上海投資的;
2、在上海企事業單位任職、就業的;
3、在上海學校、科研單位就學、學習或接受培訓的;
4、在上海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等交流活動的;
5、在上海購置房產的;
6、與上海居民結婚的;
7、外國或國際組織駐滬機構工作人員;
8、本條第1項至第7項所述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
9、寄養在上海親屬處不滿18周歲的子女;
10、在上海居住,又不符合在上海定居條件的70周歲以上的;
臺灣居民可根據本人需要申請1年以上、5年以下居留簽注、臺灣居民憑居留簽注在大陸居留和人出境,無需再辦理來往大陸簽注。
二、辦事的手續:
1、提交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注申請表》;
2、提交在滬臨時住宿證明;
3、提交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4、提交市衛生檢疫部門出具的健康證明(不滿18周歲和70周歲以上申請人免交,半年之內續辦的免交)。
5、提交與申請居留事宜相關的證明材料:
(1)在上海投資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或投資批准書;
(2)在上海企事業單位任職、就業的,提交單位公函、與任職、就業部門簽訂的聘用合同、或者就業管理部門簽發的就業證;
(3)在上海學校、科研單位就學、學習或接受培訓的,提交入學通知書或主管部門的證明:
(4)在上海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等交流活動的,提交所在單位的證明;
(5)在上海購置房產的,提交房產證或房產證明;
(6)與上海居民結婚的,提交結婚證和上海配偶的身份證、戶口簿;
(7)外國或國際組織駐滬機構工作人員或家屬中的臺灣居民,提交駐滬機構的照會或公函;
(8)寄養在上海親屬處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在上海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陸定居條件的70周歲以上的臺灣居民,提交親屬關係證明和上海親屬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複印件。寄養未成年人還應提交其父母書面寄養聲明、父母身份證件複印件。
隨行配偶及不滿18周歲子女、60周歲以上父母還須提交臺灣戶籍謄本複印件。
出入境管理局可根據需要簽發1年、2年、3年、5年有效期限的居留簽注。
首次申請居留簽注,申請人須親自辦理,不滿18周歲和60周歲以上申請人可由親屬代辦。再次申請,可由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親屬代辦。
三、受理時間和地點:
週一∼週六9:00∼17:00
浦東新區民生路1500號(迎春路路口)郵編:200135
四、辦結時限:
申請資料齊全後,3個工作日內辦結。
五、收費標準:
1年以上、3年(含)以下居留簽注200元;3年以上、5年(含)以下居留簽注300元。
六、聯繫電話:
電話總機:(021)68541199,
諮詢電話:(021)28951900,
監督電話:(021)68547109。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