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項
1、程式
收到臺方機構或個人的邀請函後,由受邀人所在單位正式行文向其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立項請示,如主管部門同意,即向省臺辦申請立項。
需向國臺辦申請立項的:
全國人大常委、全國政協常委、副省級以上人員赴臺交流;涉及敏感議題、敏感部門、敏感人士赴臺交流;赴臺交流團組15人以上和新聞團組3人以上;跨省區組團的赴臺交流項目;臺方分散邀請我人員赴臺交流的項目。
由國家部委組團有我省人員參團的,由參團人員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商省臺辦同意後,報國家部委申請立項。
2、時間要求
一般應在赴臺前三個月進行立項。
3、申請立項所需材料:
(1)臺方邀請函
(2)臺方邀請單位簡介
(3)在臺行程安排
(4)赴臺人員名單
經批准同意立項後,方能答覆應邀,並向邀請方提供申請入臺證所需要的相關資料。不得先斬後奏。
二、審批
受邀人員收到入臺證後,由所在單位組織或人事部門對赴臺人員進行政審,填寫《赴臺人員審查表》一式三份。政審合格後,由省臺辦報國務院臺辦審批。
三、辦證
經國務院臺辦批准的我省赴臺交流人員,應到省臺辦接受行前教育,憑省臺辦出具的行前教育證明到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四、 赴臺
赴臺人員可以從任何開放口岸至香港或澳門轉機赴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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