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海協會網站 - 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

在雲南辦理因公赴臺灣交流的有關程式(2006.06.19)

2006-06-19 15:32     來源:雲南省臺辦網站
  因公赴臺交流由雲南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 (簡稱雲南省臺辦)歸口管理。

  一、立項

  1、程式

  收到臺方機構或個人的邀請函後,由受邀人所在單位正式行文向其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立項請示,如主管部門同意,即向省臺辦申請立項。

  需向國臺辦申請立項的:

  全國人大常委、全國政協常委、副省級以上人員赴臺交流;涉及敏感議題、敏感部門、敏感人士赴臺交流;赴臺交流團組15人以上和新聞團組3人以上;跨省區組團的赴臺交流項目;臺方分散邀請我人員赴臺交流的項目。

  由國家部委組團有我省人員參團的,由參團人員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商省臺辦同意後,報國家部委申請立項。

  2、時間要求

  一般應在赴臺前三個月進行立項。

  3、申請立項所需材料:

  (1)臺方邀請函

  (2)臺方邀請單位簡介

  (3)在臺行程安排

  (4)赴臺人員名單

  經批准同意立項後,方能答覆應邀,並向邀請方提供申請入臺證所需要的相關資料。不得先斬後奏。

   二、審批

  受邀人員收到入臺證後,由所在單位組織或人事部門對赴臺人員進行政審,填寫《赴臺人員審查表》一式三份。政審合格後,由省臺辦報國務院臺辦審批。

  三、辦證

    經國務院臺辦批准的我省赴臺交流人員,應到省臺辦接受行前教育,憑省臺辦出具的行前教育證明到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四、 赴臺

  赴臺人員可以從任何開放口岸至香港或澳門轉機赴臺灣。

  諮詢電話:0871--3102470

【訂閱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