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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臺灣地區出具的十四類公證書在江蘇使用須經江蘇省公證員協會核對的通知(2002.08.19)

2002-08-19 15:12     來源:江蘇司法行政網

關於臺灣地區出具的十四類公證書在江蘇使用須經江蘇省公證員協會核對的通知
蘇司通[2002]97號

(2002年8月19日)



各市、縣(區)司法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

  1994年4月,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以事務性商談的方式達成《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規定祖國大陸以中國公證員協會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員協會的名義與海基會聯繫,分別履行公證書副本寄送和查證事宜。協議規定雙方相互寄送涉及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託、學歷、定居、扶養親屬及財產權益證明等十類公證書副本。1995年1月20日開始又增加寄送涉及病歷、稅務、經歷、專業證書等四類公證書副本。隨著海峽兩岸經濟交流、民間交往的日益密切,上述十四類公證書的使用範圍已延伸到兩地人民和經濟主體民事、商事、訴訟活動以及社會管理等諸多領域。

  從穩定既有民事法律關係以及滿足當事人對其行炒結果的合理預期出發,對臺灣地區有關公證機構發往祖國大陸使用的證明在臺所發生的有關法律事實、行為和法律關係的公證文書,在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以“不違背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限度,鑒別真偽,確認效力,對於維護兩岸同胞的合法權益,推進兩岸交流、交往的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現就臺灣出具的十四類公證書在江蘇使用須經江蘇省公證員協會核對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臺灣居民、我省居民或其他當事人持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公證處、公證人事務所出具的上述十四類公證書在江蘇使用,必須經江蘇省公證員協會對其公證書正本與臺灣海基會根據《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寄送該會的副本核驗、比對並出具核對證明(證明書格式見附件一)後方可採用。公證書已經中國公證員協會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員協會核對,經江蘇省公證員協會加章確認,亦可採用。未經核對的,公證書接受和使用部門不得予以認可或採信。

  二、當事人所持臺灣地區公證書與海基會寄送的副本的核對,一般應由其親自或委託他人到江蘇省公主上員協會提出申請,特殊情況下,接受或使用公證書的有關部門也可直接到江蘇省公證員協會核對。

  三、江蘇省公證員協會必須認真辦理臺灣公證書核對事宜,無特殊情況,應在收到核對請求的當日辦結。如有關臺灣公證書副本尚未由臺灣海基會寄達江蘇省公證員協會或經比對發現公證書本、副本不一致、內容自相矛盾或有其他差錯的,江蘇省公證員協會不予出具核對證明,並可應當事人以及接受或使用公證書的有關部門的請求將公證書編號登記在案,函請臺灣海基會寄送副本或查證,一但副本寄達或收到有關查證結果即可予以辦理。

  四、江蘇省公證員協會辦理臺灣公證書核對事務,按照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司法廳《關於頒發江蘇省公證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規定的通知》(蘇價費{[2002]275號}確定的有關標準收取核對費用。

  五、我省有關部門應根據自身的許可權和職能,積極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管理。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新情況,遇及新問題,請及時與江蘇省司法廳或江蘇省公證員協會聯繫。

  六、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執行。由江蘇省民政廳、江蘇省司法廳、江蘇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于1996年5月21日聯合發出的《關於臺胞與江蘇省公民結婚登記需提交有關婚姻狀況公證證明事的通知》繼續執行(蘇司辦[1996]第46號)。

  七、本通知的解釋權屬江蘇省司法廳。

附件:

  一、臺灣公證書正、副本核對證明書格式

  二、江蘇省公證員協會辦理臺灣地區十四類公證書正副本核對程式

附件一:


證 明 書

(200 )蘇公協核字第 號



茲證明 持有的“ ”公證書,經與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根據《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寄送我會的同字號公證書的副本核對相符。



江蘇省公證員協會

二00 年 月 日


附件二:



江蘇省公證員協會辦理臺灣地區

十四類公證書正副本核對程式



  一、查詢

  當事人、接受或使用臺灣公證書的部門在申請核對前,可來電、來人查詢有關公證書副本是否已寄達江蘇省公證員,查詢電話:(待辦公室地點確定)。

  二、申請

  如臺灣公證書副本已寄達江蘇省公證員協會,當事人可憑有效身份證明原件、臺灣公證書正本親自來江蘇省公證員協會申請核對,亦可委託他人申請核對,受託人應持委託人身份證明複印件、本人身份證原件、委託書、臺灣公證書正本。

  三、核對

  江蘇省公證員協會根據上述申請,在有關證件齊全的情況下,應于受理當日進行核驗、比對。經核對無誤的,應及時出具核對證明(在出具核對證明的同時,可應當事人的請求,提供經江蘇省公證員協會認定的用於辦理公證的核對證明書複印件)。如發現公證書正副本不一致、內容自相矛盾或有其他差錯的,應拒絕出具核對證明,同時須登記備案,並可視情函詢臺灣海基會或要求查證。

  四、辦理時間、地點

  江蘇省公證員協會每週一至週五工作時間對外接待辦理。地點:南京市北京西路28號江蘇省司法廳大樓16層。

  五、投訴

  江蘇省公證員協會辦理臺灣公證書核對事務,接受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社會監督。如當事人在申辦核對過程中認為經辦人有無故刁難、態度惡劣、謀取私利或其他侵害、妨礙、影響其合法權益實現行為的,可向江蘇省司法廳投訴,投訴電話:025—8359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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