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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放開對台貿易進口經營權的通知(1998.05.28)

2008-06-24 14:41     來源:國臺辦網站

(1998年5月28日外經貿臺發第3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本部各直屬單位,各部委直屬公司:

    在“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指引下,祖國大陸對臺經貿交流取得了長足的發展。目前,臺灣省已是祖國大陸第五大貿易夥伴、第二大進口市場。海峽兩岸經濟相互促進,互補互利的局面已初步形成。為適應兩岸經貿交流發展的新形勢,進一步推動對台貿易健康發展,特通知如下:

    一、重申各類進出口企業均可在其經營範圍內開展對臺出口業務的規定。1988年我部下發的《關於修訂對臺灣省貿易有關辦法的通知》(〖88〗外經貿臺字第158號)已有有關規定,現再次予以重申和明確。

    二、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各類進出口企業均可在其經營範圍內開展對臺進口業務。

    三、取消自臺灣進口水泥、人造革、地板膠、紙及許可證管理商品需報我部(臺港澳司)審批的規定。對臺進口業務按國家一般進口進行管理。

    各進出口企業要認真了解分析臺灣市場情況,抓住機遇,進出結合,充分發揮自身優勢,挖掘潛力,努力擴大對臺出口,進一步促進兩岸貿易的發展。本通知未盡事宜以及各地在開展對台貿易和兩岩經貿交流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請與我部(臺港澳司)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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