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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頒布港澳臺地區居民及外國籍公民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統一考試辦法(1999.02.05)

2008-06-24 14:48     來源:國臺辦網站

(1999年2月5日 財協字[1999]12號)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統一考試的組織領導機構為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試委員會),全國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考試辦公室)設在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具體負責考試組織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及按互惠原則確認的外國籍公民。

    第四條 具有全國考試委員會認可的境內、外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的學歷或已取得境外法律認可的註冊會計師資格(或其他相應資格)的人員,可申請參加中國註冊會計師考試。

    第五條 考試科目為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經濟法、稅法。
考試範圍在全國考試委員會發佈的《考試大綱》中確定。

    第六條 報名時限、地點,具體科目考試時間在《報名簡章》中規定。

    第七條 報名人員可以在一次考試中同時報考五個科目,也可以選擇報考部分科目。

    第八條 報名人員報名時需交納報名及考務費。每科80美元現鈔(或等值人民幣)。

    第九條 全國考試辦公室根據《考試大綱》組織編寫、出版考試輔導教材和有關參考資料,免費向報名人員提供。

    全國考試辦公室根據需要,為報名人員集中舉辦考前輔導班。

    有關考試輔導教材和參考資料的版權事項,按中國法律、法規辦理。

    嚴禁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以全國或地方考試委員會、考試辦公室、考試委員會委員或考試命題專家的名義舉辦考前輔導班。

    第十條 考試方式為閉卷、筆試。試題文字使用中文簡體字。答題應使用中文;簡、繁體不限。

    第十一條 全國考試委員會為報名人員集中設定考場,組織考試。

    第十二條 全國考試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制定的有關考試規則適用於港澳臺地區及外國籍報名人員。

    第十三條 每科考試均實行百分制,六十分為成績合格分數線。

    第十四條 試卷由全國考試辦公室集中組織評閱,考試成績由全國考試委員會認定,由全國考試辦公室通知考生。

    第十五條 全國考試委員會向全部應考科目成績合格者,頒發全科合格證書。取得全科合格證書者,可申請成為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會員。

    第十六條 中國註冊會計師與境外相應資格的相互認可或對等免試事宜,按國際慣例和中國法律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全同考試委員會解釋。

    第十八條 個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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