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
2009年第3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臺灣記者辦理採訪器材進出境手續公告如下:
一、來大陸採訪的臺灣記者攜帶採訪器材進境時,進境地海關憑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臺辦開具的《器材通關批准書》和擔保函、採訪器材清單辦理暫時進境手續。採訪活動結束後,記者應及時將採訪器材復運出境,並在原進境地海關辦理擔保函結案手續。
二、臺灣記者因採訪報道需要暫時進口無線電通信設備的,還應向進境地海關提交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本公告內容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二○○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