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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就臺灣記者採訪器材進出境手續發佈公告(2009.06.01)

2009-06-02 16:40     來源:SRC-423

 

  海關總署公告

  2009年第3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臺灣記者辦理採訪器材進出境手續公告如下:

  一、來大陸採訪的臺灣記者攜帶採訪器材進境時,進境地海關憑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臺辦開具的《器材通關批准書》和擔保函、採訪器材清單辦理暫時進境手續。採訪活動結束後,記者應及時將採訪器材復運出境,並在原進境地海關辦理擔保函結案手續。

  二、臺灣記者因採訪報道需要暫時進口無線電通信設備的,還應向進境地海關提交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本公告內容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二○○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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