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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處理“九九”後澳門涉臺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政策(2002.04.01)

2008-06-24 15:47     來源:國臺辦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後,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臺灣地區的關係,是兩岸關係的特殊組成部分。澳門的涉臺問題,凡屬涉及國家主權和兩岸關係的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安排處理,或者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處理。依據“一個中國”的原則和"一國兩制"方針,中央人民政府確定的處理"九九"後澳門涉臺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政策是:

  一、澳、臺兩地現有的各種民間交流交往關係,包括經濟文化交流、人員往來等,基本不變。

  二、鼓勵、歡迎臺灣居民和臺灣各類資本到澳門從事投資、貿易和其他工商活動。臺灣居民和臺灣各類資本在澳門的正當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三、根據"一個中國"的原則,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臺灣地區間的空中航線和海上運輸航線,按"地區特殊航線"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臺灣地區間的海、空航運交通,依雙向互惠原則進行。

  四、臺灣居民可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進出澳門地區,或在當地就學、就業、定居。現行的入出境方式基本不變。為方便臺灣居民出入澳門,中央人民政府將就其所持證件等問題作出安排。

  五、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新聞、出版、體育、康樂、專業、醫療衛生、勞工、婦女、青年、歸僑、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在互不隸屬、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則基礎上,可與臺灣地區的有關民間團體和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

  六、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臺灣地區之間以各種名義進行的官方接觸往來、商談、簽署協議和設立機構,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或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由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批准。

  七、臺灣現有在澳門的機構可以適當的名稱繼續留存, 這些機構和人員在行動上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不得違背"一個中國"的原則,不得從事損害澳門的安定繁榮以及與其註冊性質不符的活動。我們鼓勵、歡迎他們為祖國的統一和保持澳門的穩定發展作出貢獻。

  這些原則和政策符合澳臺兩地同胞的共同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門繁榮穩定,發展澳臺民間交往,促進兩岸關係。對於繼續保持和規範澳門、臺灣兩地的交流交往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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