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點》全文如下:
大陸居民赴臺灣旅遊團隊組接社合作合同要點
一、合同簽訂原則
平等、誠信、互利。
二、合同簽訂當事人
1、須為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簡稱:海旅會)和臺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簡稱:臺旅會)公佈的兩岸相關旅行社。
2、須在合同中載明相應的旅行社許可證號或註冊編號、註冊地、法人代表、聯繫方式以及組接團社工作人員姓名、聯繫方式。
三、組團社、接待社在合同中約定的事項:
1、旅遊團遊客資訊及相關文件數據和證件真實可靠。
2、旅遊團領隊、導遊資訊真實可靠。
3、載明領隊、導遊的有關資訊,明確領隊、導遊應嚴格按照約定行程安排旅遊團隊活動,要求領隊、導遊人員不得有違反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臺灣旅遊協議相關要求的言論和行為。
4、載明旅遊團線路行程時間(含航班及時刻),交通工具種類及其檔次等級,住宿飯店名稱、地點、檔次或相關設施,房間數,用餐次數及標準,購物安排次數及地點,娛樂活動等詳細安排。
5、載明旅遊團團費包含項目,如餐飲費、住宿費、遊覽費(包括交通費、導遊費、門票費等)、保險費等。
6、載明旅遊團費的支付數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支付時間由雙方約定(原則上不得超過離境後四十五日)。團費以美元結算為原則,或由組團社和接待社雙方另行約定。
7、載明旅遊團行程中不得安排涉及賭博、色情、毒品等內容以及有損兩岸關係的活動。
8、載明組團社、接待社不得轉讓旅遊團和遊客。
9、載明旅遊團在遇有突發事件時,緊急處理的程式和規定。
10、載明在接待社安排的購物活動中,遊客所購物品出現品質問題提出索賠,接待社應按照臺灣旅行購物保障制度規定,協助遊客向購物點要求退貨或索賠。
11、雙方可列明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所包含的情形,及發生後果之具體解決方案。
12、載明遊客人數在確認後減少,組團社應盡告知義務並依實際損失支付取消費。
13、合同中須明確違約事由及其損害賠償責任。
四、爭議解決方式
1、旅遊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由領隊和導遊共同協商,妥善處理,或由組團社與接待社協商解決。
2、組團社和接待社發生爭議時,應本著平等、互利、誠信的原則協調解決,或由海旅會和臺旅會調解處理。
五、其他事項
簽訂合同的日期表述為西元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