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發部門:最高法院 最高檢察院
發佈日期:1988-03-14
生效日期:1988-03-14
公告
臺灣同胞來祖國大陸探親旅遊的日益增多。這對於促進海峽兩岸的“三通”和實現祖國和平統一大業將起到積極的作用。為此,對去臺人員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在大陸犯有罪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關於對犯罪追訴時效的規定的精神,決定對其當時所犯罪行不再追訴。
來祖國大陸的臺灣同胞應遵守國家的法律,其探親、旅遊、貿易、投資等正當活動,均受法律保護。
頒發部門:最高法院 最高檢察院
發佈日期:1988-03-14
生效日期:1988-03-14
公告
臺灣同胞來祖國大陸探親旅遊的日益增多。這對於促進海峽兩岸的“三通”和實現祖國和平統一大業將起到積極的作用。為此,對去臺人員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在大陸犯有罪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關於對犯罪追訴時效的規定的精神,決定對其當時所犯罪行不再追訴。
來祖國大陸的臺灣同胞應遵守國家的法律,其探親、旅遊、貿易、投資等正當活動,均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