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持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已于2001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5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1年4月27日起施行。
2001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持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
(2001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53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1〕13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立〔2000〕30號《關於當事人持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持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申請其認可的,可比照我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