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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法經營國際或港澳臺地區電信業務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2002.01.08)

2002-01-08 14:08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非法經營國際或港澳臺地區電信業務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2002年1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102次會議通過)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於如何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請示》(閩檢[2000]0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採取留用電信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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