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月起,浙江開始實施《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由此,對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工作,浙江正式告別“無法可依”的歷史。
《條例》對資產權屬、資產運營、財務管理、股份合作、產權交易等方面內容作了係統規定,清晰界定了農村集體資產的范圍,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社會資助、捐贈和財政直接補助所形成的資產”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並明確建立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權頒證制度。
截至目前,浙江99.4%的村已完成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化改造,對此,對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和產權交易,《條例》首度明確了原則制度。
[責任編輯:王亞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