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徐一斐 通訊員楊婷、鄒海媚)患病丈夫稱無法支付高額藥費,將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在妻子名下的房屋房產證上加名,確認夫妻共同財產。日前,越秀法院一審判決支持其確認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
原告阿明稱,他自2012年12月患病以來,三次入院治療,醫療費近10萬元。阿明認為其妻子小鳳自患病以來對他不予照顧,更沒有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醫藥費,沒有履行法定的扶養義務,住院產生的費用都是由阿明的三位姐姐支付的。故無奈之下,阿明想確認他和小鳳婚後購買的居住至今的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並加上自己的名字,防止妻子擅自變賣。但多次加名的請求都被小鳳拒絕,于是,阿明將妻子小鳳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確認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並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
庭審中,小鳳認為,阿明在起訴書中陳述的事實不屬實,阿明的醫保已可報銷大部分醫療費,她在阿明住院期間盡心照顧,從未拒絕為其支付治療費用,所以阿明歪曲事實的行為嚴重傷害了她的感情。法院經審理認為,因雙方對涉案房產屬于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不持異議,故確認涉案房產屬于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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