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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全文)
 
2008年11月04日        來源 : 中國新聞網    字體:【】  【】  【

 

  中新社臺北十一月四日電 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與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四日在臺北簽署《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全文如下:

  為增進海峽兩岸食品安全溝通與互信,保障兩岸人民安全與健康,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兩岸食品安全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訊息(信息)通報

  雙方同意相互通報涉及兩岸貿易的食品安全訊息(信息),並就涉及影響兩岸民眾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訊息(信息)及突發事件,進行實時通報,提供完整訊息(信息)。

  針對前項查詢請求,應迅速響應並提供必要協助。

  二、協處機制

  雙方同意建立兩岸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協處機制,採取下列措施妥善處理:

  (一)緊急磋商、交換相關訊息(信息);

  (二)暫停生產、輸出相關產品;

  (三)實時下架、召回相關產品;

  (四)提供實地了解便利;

  (五)核實發布訊息(信息),並相互通報;

  (六)提供事件原因分析及改善計劃;

  (七)督促責任人妥善處理糾紛,並就確保受害人權益給予積極協助;

  (八)雙方實時相互通報有關責任查處情況。

  三、業務交流

  雙方同意建立兩岸業務主管部門專家定期會商及互訪制度,就雙方食品安全制度規范、檢驗技術及監管措施進行業務交流及訊息(信息)交換。

  四、文書格式

  雙方訊息(信息)通報、查詢及業務聯係,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五、聯係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食品安全等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係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它單位聯係實施。

  (二)本協議其它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係。

  六、協議履行及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七、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盡速協商解決。

  八、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九、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七日後生效。

  本協議于十一月四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編輯 : 遼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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