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電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灣內政部門30日頒布政務官登陸相關許可辦法,自2009年1月5日起,十一職等以上未涉密公務員可申請至大陸觀光,政務官可申請赴大陸探親或從事公務及交流。
同時,未來大陸黨政及政務人員,經臺灣海基會及各官方機關邀請,也都可以到臺交流。
這次修法大幅松綁未涉機密的十一職等以上公務人員、警監三階以上的警察人員,只要經許可,不限公務行程,可至大陸旅遊、參訪等私人行程。十職等以下公務員赴大陸也簡化流程,只需服務機關同意即可放行。
另外,此次修法也放寬政務官、“直轄縣市”首長及一般涉密公務員,除了觀光外,其余只要經有關部門許可,就可赴大陸,包含探親、參加與業務相關的活動或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