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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放寬大陸商務人士赴臺停留期限至一個月
 
2009年06月07日        來源 : 中新網    字體:【】  【】  【

 

  中新社臺北六月六日電(記者 耿軍 鄧敏)臺灣“內政部”出人境管理部門宣布,松綁大陸商務、專業人士到臺灣的規定,大陸商務人士來臺停留最長期限,由以前的十四天放寬為一個月。

  臺灣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人何榮村六日晚間在新聞局召開記者會宣布,臺灣“內政部”已于六月五日發布修正“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的申請文件表”,以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何榮村介紹說,此次修正的重點如下:

  一、配合兩岸包機正常化:直接核發入出境許可證,勿須再至香港或澳門換證;同一申請案,應團進團出之規定,修正為來臺活動期間應團體行動。未團體行動者,增列處罰一至三年不予許可;大陸地區來臺通行證件,不再由入出境及“移民署”機場 (港口) 服務單位保管。 

  二、簡化申請流程及停留期限延長:放寬大陸地區專業及商務人士來臺之停留期間,由主管機關依活動行程予以增加五日核實許可;從事商務訪問、商務考察、商務會議、演講、參加商展及參觀商展者,其停留期間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十四日,放寬為一個月;簡化提出申請期限由一個月前,修正為十四日前;放寬行程變更報備、延期申請、活動結束提活動報告等期限。

  三、放寬邀請人數:放寬年度營業額不逾新臺幣三千萬元之企業邀請人數,從每年十五人次放寬至四十五人次;放寬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從每年五十人次放寬至二百人次;放寬配偶及直係親屬一人皆可陪同來臺。

  四、放寬保證人資格:放寬可由邀請單位(法人)擔任保證人。或由負責人或業務主管(自然人)為保證人。

  此外,除已開放的十九類專業類別外,再增加大陸地區優秀專業技術人士類。

  據何榮村介紹,去年約有五十萬人次的大陸專業人士來臺灣,並有約八萬人次的大陸商務人士來臺灣。


  編輯 : 遼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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