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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規定臺灣同胞與本省居民享同等投資待遇
 
2010年09月27日        來源 : 中廣網    字體:【】  【】  【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日前審議了《福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修訂草案)》。草案規定,臺灣同胞與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資待遇。

  草案明確了臺灣同胞、職工可依法參加單位所在地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臺胞可直接在福建申請換領同類型機動車駕駛證,臺灣投資者可以投資“國家禁止之外的各類行業項目”都作了新規定。

  草案規定,臺灣同胞投資者的子女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的子女在本省就學的,享受與當地學生同等的待遇,並可給予適當的照顧:臺灣同胞投資者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可以依法參加單位所在地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並享受社會保障的相關待遇。

  福建省還規定臺胞投資者及隨行家屬、臺企中的臺胞職工及其家屬可憑在臺灣地區取得的有效機動車駕駛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換領本省同類型機動車駕駛證。(記者陳定川)


  編輯 : 遼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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