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