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辦公廳 海關總署辦公廳關于在部分對臺小額貿易口岸試行創新管理措施的通知
商務部辦公廳 海關總署辦公廳關于在部分對臺小額貿易口岸試行創新管理措施的通知
【發布單位】臺港澳司
【發布文號】商辦臺函〔2025〕349號
【發文日期】2025年06月06日
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廣東省、海南省及寧波市、廈門市、深圳市商務主管部門,上海、南京、杭州、寧波、福州、廈門、青島、深圳、汕頭、江門、湛江、海口海關:
為進一步發揮對臺灣地區小額貿易(以下簡稱對臺小額貿易)作用,促進兩岸經濟貿易交流與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對臺灣地區小額貿易的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在部分對臺小額貿易口岸試行以下管理措施(試點口岸名單見附件)。
一、對臺小額貿易由大陸對臺小額貿易公司與臺灣地區公司或居民在大陸沿海地區指定口岸進行,依法辦理通關和納稅手續。本通知所稱臺灣地區居民指持有有效的臺灣漁民證、在臺灣地區居住的身份證明等證明材料的人員。
二、試點口岸對臺小額貿易公司實施備案管理,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和海關辦理備案手續。
三、對試點口岸進出的對臺小額貿易船舶,放開船舶噸位和交易金額限制。
四、對臺小額貿易公司可選擇兩個試點口岸跨點經營,但需提前向試點口岸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和海關報備。
五、試點口岸進出口的貨物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規定。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的,對臺小額貿易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出具主管部門簽發的許可證件,海關憑主管部門簽發的許可證件辦理驗放手續。對臺小額貿易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根據海關現行規定辦理貨物進出口手續。
對臺小額貿易項下資金結算,按照有關管理規定辦理。
六、對臺小額貿易口岸所有進出口貨物、船只及船上人員應分別接受當地海關等聯檢部門管理,並照章繳納稅、費。
對臺小額貿易貨物和船只不得出現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的字樣或標記。
對臺小額貿易船只所載未能成交的貨物,應予退回。
船員個人攜帶自用物品應當以其服務期間必需和自用合理數量為限。船員不得攜帶大陸規定禁止攜帶出入境的物品出入境,個人不得利用船舶為他人攜帶物品。船舶帶進航行必備設備、燃料、物料,應原船帶出,不得作為貨物交易。船舶需要補充的設備、燃料、物料,限自用合理數量,在海關監管之下裝載。上述物品未向海關申報並辦理驗放手續,不得擅自卸、裝。
七、商務部、海關總署按照各自職能,出臺簡化便利措施,加快通關速度,積極支持、推進對臺小額貿易創新發展;根據各小額貿易口岸的業務量變化和監管條件變化適時對試點口岸進行動態調整。
八、對臺小額貿易公司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對臺小額貿易其他事項和其他小額貿易口岸繼續適用《對臺灣地區小額貿易的管理辦法》。《商務部辦公廳 海關總署辦公廳關于在部分對臺小額貿易點試行更開放管理措施的通知》(商臺字〔2007〕19號)、《商務部辦公廳 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對臺小額貿易檢驗檢疫工作的通知》(商臺字〔2007〕40號)、《商務部辦公廳 海關總署辦公廳關于公布第二批試行更開放管理措施對臺小額貿易口岸名單的通知》(商辦臺函〔2013〕349號)、《商務部辦公廳 海關總署辦公廳關于公布第三批試行更開放管理措施對臺小額貿易點的通知》(商辦臺函〔2014〕560號)、《商務部辦公廳 海關總署辦公廳關于公布第四批試行更開放管理措施對臺小額貿易點的通知》(商辦臺函〔2016〕602號)、《商務部辦公廳 海關總署辦公廳關于公布第五批試行更開放管理措施對臺小額貿易點的通知》(商辦臺函〔2021〕84號)同時廢止。
附件:試點口岸名單
商務部辦公廳 海關總署辦公廳
2025年6月6日
試點口岸名單
福建:福州馬尾、南安石井、福清南青嶼、長樂松下、莆田秀嶼、湄州宮下、平潭東澳、連江黃岐、霞浦三沙、東山銅陵、晉江深滬、湖里東渡(國際郵輪碼頭)、泉州後渚、石獅石湖。
浙江:舟山普陀(經貿合作區客貨滾裝碼頭)、石浦新港、蒼南霞關、玉環大麥嶼、椒江海門。
廣東:惠州澳頭、雷州烏石、南澳前江、饒平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