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臺灣同胞回大陸辦理喪葬問題的通知

2025-07-08 10:40 來源:民政部網站

關于臺灣同胞回大陸辦理喪葬問題的通知

1988年3月16日民政部民〔1988〕民字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區)民政局:

  自臺灣當局允許一般民眾回大陸探親以來,回大陸探親的臺胞日漸增多。他們中間,有的要求祭掃和修復祖墓,有的提出購買墓地,有的詢問回大陸安葬骨灰或遺體等喪葬方面的政策。民政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1984年5月28 日聯合下發的《關于華僑去世後回國安葬問題的通知》(民〔1984〕民20號)和1984年7月23日聯合下發的《關于華僑修復祖墓問題的通知》(〔84〕僑政會字第042號)中,已經對臺胞回大陸安葬骨灰和修復祖墓的問題作過規定,這些規定仍然有效。對各地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經徵得中央對臺辦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臺胞回大陸探親、旅遊期間要求祭掃祖墓,凡能查找到的,一般應允許祭掃;已經平毀的,可視具體情況加以解釋。對祭掃和修復祖墓要加強管理,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動,不得恢復和建立宗族墓地,不得佔用耕地或在國家規定保護的范圍內修墳造墓,要注意防止墳山以及由此引起的宗教矛盾。如臺胞提出政策允許范圍以外的要求,應耐心說服,講明道理,勸告制止,不要簡單從事。

  二、臺胞去世後,其親屬要求回大陸安葬,一般只允許安葬骨灰。要求將遺體運回大陸安葬的,須由其親屬報請其原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依當地有關規定從嚴審批,批準後還須經海關衛生檢疫合格。安葬地點由民政部門負責安排。當地有公墓的,安葬在公墓內;沒有公墓的,可在當地政府指定的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種的瘠地埋葬。

  三、回大陸探親、旅遊期間去世的臺胞,如死者生前或其親屬要求在大陸安葬,應遵守安葬地人民政府有關殯葬管理的規定。如其親屬要求將遺體或骨灰運出大陸以外安葬,一般應予同意,殯葬管理部門要提供方便,做到熱情服務,收費合理。對患急性傳染病去世或高度腐敗的遺體,須就地火化或深埋。

  四、為滿足臺胞落葉歸根的願望,臺胞較多的地方可根據需要,選擇荒山荒地興辦為臺胞服務的骨灰公墓。按國家有關規定批準的公墓中,允許向臺胞出售或預售骨灰墓穴。收費標準比照港澳同胞收取,確有困難的,可酌情予以優待。

  五、臺胞在大陸的喪葬事宜,由民政部門統一管理,遇有重大疑難問題,應與對臺部門協商,共同研究確定。

  附件一:

衛生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衛生監督辦法》的若幹規定(摘錄)

(〔83〕衛防字第5號)

  第九條 屍體、棺柩的有關規定。

  一、移運前應當出示死亡診斷證明書;

  二、屍體必須進行防腐處理;

  三、棺柩封閉嚴格,無腐敗液體滲出,無臭味散出;

  四、經上述檢查後認為滿意者,簽發進出境屍體棺柩移運許可證後,方準移運。

  附二:海關總署關于對屍體、棺柩和骨灰進出境管理問題的通知(根據2007年11月2日《海關總署關于廢止部分海關規章的決定》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