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日前明確,上市公司進行並購重組,如果需要與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當面溝通的,應先予以停牌。
上市公司或相關中介機構就並購重組事項來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咨詢有何要求?證監會上市部在上市公司業務咨詢平臺上回復稱,證監會就推動和規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已出臺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在相關自律規則中對信息披露等方面有所要求,上市公司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則要求進行並購重組,相關中介機構應盡職盡責為上市公司提供良好服務,需要咨詢的可通過證監會上市公司業務咨詢信箱咨詢。極少部分重大無先例事項,確需與上市部當面溝通的,應先予以停牌,正式來函約請咨詢,來函中應說明涉及的上市公司是否停牌。
2010年,證監會對並購重組中常見問題以及多年來形成的審核標準進行了集中梳理,分別以問題與解答、審核意見關注要點、法律適用意見及法規修正案等多種形式陸續對外公開。(本報記者 申屠青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