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遣返原則:
應確保遣返作業符合人道精神與安全便利的原則。
二、遣返對象:
(一)違反有關規定進人對方地區的居民(但因捕魚作業遭遇緊急避風等不可抗力因素必須暫人對方地區者,不在此列)。
(二)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
二、遣返交接地點:
雙方商定為馬尾—馬祖(馬祖—馬尾)。但依被遣返人員的原居地分佈情況及氣候、海象等因素,雙方得協議另擇廈門—金門(金門—廈門)。
四、遣返程式,
(一)一方應將被遣返人員的有關資料通知對方,對方應于二十日內核查答覆,並按商定時間、地點遣返交接。如核查對象有疑問者,亦應通知對方以便復查。
(二)遣返交接雙方均用紅十字專用船,並用民用船隻在約定地點引導。遣返船、引導船均懸挂白底紅十字旗(不挂其他旗幟.不使用其他的標誌)。
(三)遣返交接時,應由雙方事先約皮的代表二方簽署交接見證書。
五、其他:
雙方應儘速解決有關技術問題,以期在短期間內付諸實施。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另行商定。
(原載1990年9月20日《人民日報》海外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