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海協會網站 - 兩會負責人北京會談(1994年2月1日-5日)

唐樹備在兩會負責人北京會談中的講話(1994.02.01)

2008-06-26 14:09     來源:國臺辦網站

焦先生、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非常高興能與焦先生在北京見面,並會談兩會會務。我代表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全體同仁,對焦先生及海基會各位女士、先生的來訪表示誠摯的歡迎!

  去年4月汪辜會談時,貴我兩會達成了《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焦先生這次來,表明貴會執行上述協議有關規定的誠意。我們對此表示讚賞。我們認為,貴我兩會作為兩個受權的民間團體,按照協議保持這個商談管道的暢通是重要的,也是完全必要的。實踐證明,見面就容易溝通,就能增進了解;既然已建立了制度,就應常來常往,交換意見,最終能找到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問題的辦法。我們希望,兩會負責人的會談能在一種坦誠、寬鬆的氣氛中持續下去,推動兩會會務與兩岸關係的發展。

  去年一年中,我們已經舉行了 3次副秘書長級的工作性商談。由於焦先生和臺灣有關方面的努力,其中一次是在臺北舉行的。這是海協商談小組第一次進入臺北,這是很有意義的事情。在 3次工作性商談中,兩會就協議規定的 5項事務性商談議題進行了討論。

  最近,李登輝先生表示,今年是“兩岸關係培養互信的—年”’“努力培養相互間的了解與互信,才能攜手共創互利互惠的局面”。連戰先生也表示,“兩岸交流只許前進,不容停滯,更不會後退”。“汪辜會談所獲致的協議也要促其落實”。“務實協商,解決兩岸因交流而產生的事務性問題,是今年的具體目標”。我們也切實感到,今年兩岸經濟合作和各項交往交流,以及兩會的合作與商談應當有更大的發展。

  我會對當前發展兩會合作的基本主張是:(l)擴大兩會合作的廣度和深度,努力推動兩岸民間的各項交往交流;(2)根據《汪辜會談共同協議》,及早安排經濟科技交流商談;(3)加強兩會高層互訪,全面履行和進一步落實汪辜會談成果;(4)回避敏感問題,堅持民間性、事務性的務實態度,用解決事務性的辦法解決兩岸交流交往中的具體問題。我們希望,這次會談能堅持汪辜會談民間性、經濟性、事務性、功能性的定位和兩會“相互尊重、平等協商、實事求是、求同存異”的協商傳統,就共同關心或各自關心的問題充分交換意見。

  建議我們的會談集中討論4個方面的問題:

  一、兩會應共同努力,進一步促進海峽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

  l、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成為當前兩岸關係發展中的大趨勢。

  近年來,大陸改革開放進入一個新的階段,經濟快速發展,成為世界上增長最快的地區之一,極大地帶動了海峽兩岸經濟交流。臺商赴大陸投資、兩岸轉口貿易均達到歷史上前所未有的水準,臺灣經濟界、科技界人士紛紛來大陸訪問、考察,臺灣一些著名企業也絡繹不絕地來大陸尋找面機。許多臺胞來大陸投資,對大陸的經濟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兩岸經濟關係的發展對臺灣經濟也大有助益。例如,去年臺灣對美國貿易順差下降,對日本貿易逆差上升,對歐貿易也由順差轉為逆差,而臺灣去年貿易仍保持較大的貿易順差,是與轉口香港對大陸間接貿易的大幅度順差分不開的。兩岸經濟交流互補互利的特點已經為事實所證明。目前大陸正在通過稅制、金融、轉換企業機制、轉變政府職能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保證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邁向 21世紀。與此同時,臺灣也在思考 21世紀的經濟發展方向。

  最近,臺灣一些高層人士與經濟部門人士提出要發展“以大陸為腹地的經濟格局”,“結合兩岸經濟優勢”,“推動雙方科技互補”,並提出許多加強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的具體措施與建議。這也表明臺灣有關方面在兩岸關係發展中,比以往更加重視經貿交流問題;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成為當前兩岸關係發展中的大趨勢,合作的空間更加擴大,時機更加成熟。我們願意認真聽取臺灣方面的意見。我們兩會應當在這方面多做些實事。

  2、汪辜會談反映了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的必然趨勢。

  汪辜會談是近年來海峽兩岸經濟交流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貴我兩會順應潮流共同努力的成果。商談兩岸經濟交流問題,是由汪道涵會長與辜振甫先生在信函磋商中確定的,並經預備性磋商討論,具體確定汪辜會談的經濟性與經濟交流議題。會談中,雙方不僅就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問題廣泛交換了意見,從各自採取措施鼓勵與保護臺商在大陸投資的角度集中討論了“臺商在大陸投資權益及相關問題中原則確定了繼續商談的經濟、科技交流議題,而且首次將“雙方同意應加強兩岸經濟交流,互補互利”這一共識寫進《汪辜會談共同協議》,表明瞭雙方對加強兩岸經濟交流和進行經濟議題商談的基本態度,這是汪辜會談一個非常重要的成果,也是兩會聯繫與合作的—大發展。

  3、應將促進兩岸經濟交流作為兩會聯繫與合作的重要內容。

  在當前兩岸經貿交流日趨熱絡、兩岸有關方面對加強兩岸經濟交流呼聲日高、經濟交流與合作已成為兩岸關係發展中的大趨勢的形勢下,貴我兩會應本著汪辜會談中達成的“應加強經濟交流,互補互利”的共識,將促進兩岸經濟交流作為兩會聯繫與合作的重要內容,積極商談兩岸經濟交流問題。

  1月中旬,在我會召開的第 1屆理事會第 3次會議上,汪會長再次從共同迎接 21世紀的角度,闡述了他對兩岸加強經濟交流、共同繁榮的看法。我們注意到,辜先生 1月 6日的談話中,也認為“兩岸經貿交流對臺灣而臺是很重要的活動空間”,“今年內應規劃出明確的方向”,“應開始推動兩岸經貿高層互訪”。

  因此,我會建議,兩會要儘快籌開民間性兩岸經濟交流會議,儘快促成工商企業界人士互訪。上述議題兩會曾在去年舉行的汪辜會談預備性磋商和汪辜會談中,比較深入地交換過意見,並且列入4月 10日下午達成的“汪辜會談預備性磋商的八點共識”中,向兩岸媒體做了公佈,這些意見是積極的、具有建設性的。

  4、落實《汪辜會談共同協議》中經濟科技議題的商談。

  《汪辜會談共同協議》中規定,兩會“擇時擇地”商談“臺商在大陸投資權益及相關問題”、“兩岸工商界人士互訪問題”;磋商“加強能源、資源之開發與交流”問題;再行商談”“探討科技名詞統一與產品規格標準化問題”、“共同促進電腦及其他產業科技交流”的“相關事宜”。上述商談議題是汪辜會談經濟性的具體體現,是《汪辜會談共同協議》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落實汪辜會談協議不可忽視的內容。

  我們一貫主張按協議規定商談經濟科技議題。隨著 5項事務性議題商談的進行,一部分議題已經取得了相當的共識,現在應該把經濟、科技議題的正式商談擺上議事日程。只有這樣方能全面落實汪辜會談有關協議。同時,也有利於擴大兩會合作的範圍,取得新的成果。

  汪辜會談後,我會十分負責地將貴會有關經濟交流及臺商在大陸投資權益保護問題上的合理意見轉告了大陸有關方面。考慮到貴會去年 4月在北京和新加坡會談中提出的意見,儘管我們已經有了鼓勵與保護臺商投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規,即“二十二條”,但為更好地保護臺商投資的正當權益,進一步發展兩岸經濟合作,大陸方面還是草擬了《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草案,並已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這個法律草案,根據大陸的政策和實際情況,並儘量吸收了貴會在汪辜會談中的有關建議,基本上解決了以立法形式保護臺商在大陸投資權益的問題。我們願意從雙方各自採取措施鼓勵與保護臺商在大陸投資的立場,繼續與貴會商談“臺商在大陸投資權益及相關問題”。我們希望在商談中,貴會能充分考慮我們在汪辜會談中的意見,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取消臺商來大陸投資的限制、放寬對進口大陸商品的限制、向大陸開放勞務市場。也不排除以後由兩會簽署民間性的協議性文件的可能性。

  我會建議:

  (l)繼續商談“臺商在大陸投資權益及相關問題”。

  (2)由兩會出面安排於今年內進行“能源、資源之開發與交流”問題的商談。今年 5、6月份進行“探討科技名詞統一及產品規格標準化”問題、“電腦及其他產業科技之交流”問題的商談,下半年第 3季度與第4季度再分別商談兩次,爭取落實一批具體項目。同時分別穿插進行幾項事務性議題的商談。

  “能源、資源之開發與交流”問題,我們希望雙方就煤炭的共同開採和長期、穩定地向臺灣提供煤炭問題,黑色金屬和某些有色金屬礦的開採及其產品向臺灣供應問題,臺灣海峽和東海無爭議區域的石油、天然氣的合作勘探與開發問題,與貴會商定具體項目,先談起來。科技交流商談可按光電、電腦、機械、通訊、航太、生物技術與醫藥等領域具體進行,也可商談雙方科學園區的交流問題。我們也願意聽取貴會在這方面的建議。

  (3)我們注意到最近貴會董監事會通過了要求臺有關方面“開放大陸重要工商界人士赴臺訪問”的建議,希望雙方共同努力,儘快促成兩岸工商界人士互訪。

  (4)對貴會感興趣的其他經濟、科技議題,我們也歡迎能夠提出來討論。

  二、關於兩會會務問題

  l、加強兩會高層互訪,推動第二次汪辜會談。

  新加坡會談結束時,汪會長就向辜先生表達了再次會面的願望並邀請辜先生夫婦訪問大陸。最近,在貴會召開第2屆第 1次董監事會的過程中,辜振甫先生在去年 12月 2日舉行記者招待會上提出“多進行兩會高階層互訪,增進彼此了解”的建議。辜先生也談到貴會將“規劃明年上半年在兩岸擇地舉行第二次汪辜會談”,並表示“也可以去大陸”。

  我們對辜先生的講話很讚賞。為了尊重汪先生、事先生的意願並落實他們的意見,我們建議在這次會談中協商兩位老先生會面的有關事宜;同時汪會長將再次邀請辜先生於今年春末夏初訪問北京。汪會長囑託我請焦先生將他的邀請信轉交辜先生。

  如果雙方能原則達成兩會最高領導人再度會面的共識,我們可以利用這次機會具體討論一下兩位老先生會面的時間、地點、議題等具體問題。

  2、建議進行海協顧問、理事與海基會董、監事互訪。

  今年1月12日,我會召開第 l屆理事會第 3次會議時,為工作需要.增聘丁顧問,增免了部分理事,貴會第 2屆董監事會後,也出現了一些新特點與新面貌。兩會的理事會與董事會,不僅是兩會最高權力機構,也是民間團體聯繫社會各界的橋梁。組織兩會顧問、理事、董監事互訪是十分必要的,這不僅是加強兩會合作的重要部分,而且通過他們之間的了解、溝通,更有助於兩會各項業務的順利開展。我會建議今年適當時候開始這樣的活動。並願聽取貴會的意見。

  3、進一步開展《汪辜會談共同協議》中科技、文教交流項目。

  去年,兩會依據協議,共同舉辦了“海峽兩岸兒童畫唐詩”的青少年才藝競賽活動,“臺灣大專青年訪問大陸”和“大陸新聞媒體負責人訪問臺灣”等青少年交流與新聞界互訪活動。我會希望今年能繼續組織大陸資深記者團、地方新聞媒體負責人和大專青年團訪問臺灣,也歡迎臺灣大專青年團與新聞媒體負責人、資深記者訪問大陸。

  關於兩岸科學家互訪的問題,由於海峽兩岸有關團體和人士的努力,已經有了較大的進展,我們兩會是否要在這方面做些具體的事,我願意聽取焦先生的意見。

  4、其他會務問題。

  (l)確認《兩會商定會務人員入出境往來便利辦法),並以換信的形式生效實施。

  (2)兩會負責人定期會談相互負擔費用問題。我會建議,今後因《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舉行的海協常務副會長、海基會副董事長或兩會秘書長的定期會談,為體現相互禮遇的原則,可以考慮在人數大體相當地情況下,相互負擔費用,或負極部分費用。海協會長與海基會董事長的會談,如在兩岸舉行,也可以同樣原則辦理。

  (3)關於海協人員入臺參加交流活動的辦證問題。去年以來,隨著兩岸雙向交流和兩會聯繫與交往的發展,海協已有 3批人員入臺參加交流活動,在辦理手續問題上總的說是比較順利。但在相關證件中仍有我方感到不方便的字樣,建議貴會協助有關方面,考慮用適當方式予以處理,以利於兩會合作和由兩會組織的互訪交流活動的順利開展。

  (4)在江辜會談中,我方即希望臺灣方面放寬原籍臺灣、現在大陸居住的臺灣同胞回臺灣探親、探病、奔喪的限制。去年我會顧問張克輝先生的父親在臺去世,在貴會與臺灣各界人士的強烈呼籲下,張先生曆盡坎坷,終於回鄉奔喪,得盡人子之孝。目前,我會顧問林麗韞女士的姑母在臺去世,林女士的奔喪願望迄今無法實現。望貴會轉告臺有關方面,能考慮林女士的合理要求,並在臺籍人士回鄉探親、探病、奔喪問題上給予人道主義考慮,取消不合情理的限制。

  三、關於解決事務性商談中的分歧問題的態度與建議

  汪辜會談後,貴我兩會于 8月底、l1月初和 12月下旬就事務性議題進行了 3次工作性商談,取得了較大的進展。特別是在臺北的工作性商談,達成劫機犯原則上應一律遣返的重要共識,大致商定了有關兩岸遣返劫機犯協議的基本框架,進一步擴大了在“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員之遣返及相關問題”、“協商兩岸海上漁事糾紛之處理”問題上的共識。雙方還就“有關共同打擊海上走私、搶劫等犯罪活動”等商談議題交換了意見。大陸有關部門人士以個人名義臨時應聘為海協商談小組專家入臺商談,有利於提高商談的專業水準,有利於將來簽署協議後的執行,是兩會聯繫與往來的一個進步。

  對於事務性商談中的分歧問題,我會認為:

  (一)要堅持兩會商談的民間性。作為兩個受權的民間團體,進行事務性商談,不適合討論“司法管瞎權”或“法律管轄權”這樣的政治性質的問題。我會作為民間團體,迄今為止並未得到授權對這樣一個政治性質的問題,在與海基會的商談中表明我們的立場。因此,雙方在臺北會談中的分歧,根中不涉及到“尊重不尊重”臺灣方面的“司法管轄權”、“法律制度”問題,也不涉及到如何看待臺灣的“司法管轄權”、“法律制度”問題。因此,散佈“尊重不尊重”這樣的言論,我認為不符合兩會討論的實際情況,不利於兩會的合作,不利於兩岸關係的發展。

  (二)兩會的事務性商談中,雙方都應當回避政治敏感問題,不應當把一方的政治訴求通過協議強加給雙方。我同意焦先生所說的雙方的目標都是追求統一這番話。但我不能同意焦先生所提的兩岸處於分裂、分治的提法。我們的提法,如同大陸《臺灣問題與中國的統一》白皮書所指出的,是“解決臺灣問題,實現國家統一”。目前兩岸處於暫時的分離狀態,但我認為我們不應當把這種暫時的分離狀態,通過協議來加以固定化,來體現所謂“分裂、分治”。相反,我們應當是努力逐步走向統一。顯然,我們雙方在這樣一些政治問題上的分歧,不是我們兩會現在能解決的,因此,為有利於解決兩岸交流交往中的具體問題,我們主張兩會不應捲入兩岸政治問題上的分歧中去,不應將敏感的政治問題帶入兩會的事務性商談。至於在兩個民間團體的協議中不寫入司法管轄、法律管轄內容的條文,並不意味著臺灣當局對這個問題目前所持的立場的變化,當然也絕不意味著大陸方面原來的一貫立場的變化。

  (三)要認真執行“金門協議”中有關遣返刑事犯的規定,不應以討論“要件”、“程式”為理由,實際上不執行上述規定,這裡有一個執行協議的誠信問題,按照“金門協議”,刑事犯應該遣返。劫機犯是刑事犯,應當予以遣返是不應當存在問題的。但是,海基會提中“金門協議”對遣返劫機犯未具體規定,希望討論遣返劫機犯的“要件”、“程式”。因此,現在的討論,應當是在遣返劫機犯這樣一種類型的刑事犯問題上如何執行“金門協議”的問題。不能以討論“要件”、“程式”為理由,拖延劫機犯的遣返。既然有了“金門協議”就應當按協議遣返包括劫機犯在內的刑事犯。有了協議而不去執行,就不能培養互信,反而會增加雙方的不信任感。

  (四)我會始終願意繼續尋求對遣返劫機犯以及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員之遣返及相關問題這兩個議題的所有解決辦法。不論在廈門商談或臺北商談中,我會都希望能儘早達成“兩岸劫機犯遣返”、“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員之遣返及相關問題”和“協商處理兩岸海上漁事糾紛”的協議。特別在臺北面談中,考慮到臺灣方面的意見,我會對“遣返及相關問題”方案作了大幅調整。我們希望解決大陸私渡人員與滯留大陸臺胞的遣返問題,但這些私渡人員去臺的根本原因,是因為臺灣島記憶體在龐大的勞務市場,而且報酬比較高,對大陸沿海一些勞力過剩地區的群眾,有一定吸引力。由於沒有正常的勞務合作渠道,兩岸一些不法分子乘機組織私渡。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私渡問題,必須要解決兩岸勞務合作問題。我們也注意到臺方因政策上的原因,目前要做到這一點還有困難,但可以在政策允許範圍內,先由兩會有組織地在臺灣漁船上雇用大陸工人開始。我們的想法是合情合理的、務實的。僅在臺北商談中,考慮到貴方的困難,為及早達成協定,儘管我們仍認為這是一個應當解決的問題,但我們同意有關勞務合作問題可以不列入協議。另外,考慮到貴會在廈門商談時的立場,我會在臺北商談時,對調查地點、遣返路線也主動提出建議作了調整。

  這兩個議題都是涉及到“金門協議”的落實,所謂“海協只對遣返劫機犯問題有興趣,對其他議題無興趣”的說法,是沒有根據的。

  關於協商處理兩岸間漁事糾紛問題,雙方已經取得了很多共識,如兩岸調處機構協商作出的調處結果應各自落實執行,至於採取什麼方式,雙方各自解決,不應用一方的做法去要求對方,一定要寫入協議。

  (五)如果臺灣方面明確授權貴會與我會談“司法管轄權”等涉及兩岸政治方面的問題,我會願轉告有關部門,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考慮授權我會與貴會進行這方面的專項商談。我想,在討論中,我方也會提出我們關心的政治問題的。

  (六)我們關心的是劫機犯的遣返,至於臺灣方面在遣返前對劫機犯採取什麼樣的強制措施,是貴方的事。這樣,可以為雙方留有餘地,保持各自解釋和運作的空問。如在遣返劫機犯的商談中,我會主張劫機犯原則上應一律遣返,交由被劫持的民用航空器所屬一方處理。但我們在條文中也為臺灣有關部門對劫機犯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留下了餘地;我們還提出了“特殊情況得另行商定”的條款。我們主張雙方通過商談,應確定的是儘快遣返劫機犯,我們提出 15天內遣返,必要時可延長到一個月或再稍長一點時間。

  附:

焦仁和先生北京會談談話

(二月—日)


  唐副會長、鄒秘書長及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本人與唐先生依《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的規定,在此就兩會會務進行會談,首先要對海協的費心安排表示感謝。

  去年四月底,貴我兩會在新加坡舉行“辜汪會談”,並簽署四項協議,協議生效後,兩會均積極履行各項協議,對促進兩岸民間交流甚有助益。當然,為了精益求精,我們也有必要利用這次會談,就需要改進的部分再交換意見。

  關於貴我兩會的聯繫部分:兩會在過去一年,聯繫相當密切,相互協助解決了不少兩岸人民的困難,但也難免有不順暢的地方,例如有些洽請協助的案件,常無回音,或因案件性質及時間因素,向海協以外的單位聯繫時,卻得到奉令不準回函的答覆,這需要貴我雙方商量出解決的方法。

  在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方面;迄至去年年底,本會寄交之臺灣地區公證書副本共計 9299件,而貴方寄來的副本共計 1878l件,這對方便兩岸文書的使用,有很大的幫助,但在執行過程中,我們也發現寄送副本有時太慢,正副本也屢有不一致的情形。更重要的是寄送副本範圍太窄,經常造成民眾的不便,我們希望能適度檢討擴大,以符合交流現況。

  兩岸掛號函件開辦以來,迄至去年年底.臺灣寄往大陸有 l88229件,大陸寄到臺灣也有 176868件,方便兩岸民眾寄送重要文件,是相當有意義的,有關聯繫方式及文書格式的問題,我們也希望能妥當改善。

  為了落實《辜汪會談共同協議》所定年度協商議題,責我兩會于去年八月、十一月及十二月分別在北京、廈門及臺北舉行了三次後續事務性協商。在每—次的協商過程.雖然都有進展,但也面臨了一些困難。本人希望籍著此次會談,能作觀念的溝通,進而有所突破。事務商談應回避敏感的政治問題,乃是貴我兩會的共識,目前所談的都是法律問題,我們實在不必過度敏感。

  兩岸四十多年的分隔,是中華民族的不幸,今天,雙方的目標都在追求統一,既然要追求,即表示目前還未統一,兩岸仍處於分裂、分治的狀態。這是一個事實,我們必須加以正視。因此,我們應該務實的看待並接受兩岸有不同的法律制度,並在這個基礎上,相互尊重,尋求雙方均能接受的解決方案,以逐步建立兩岸民間交流秩序。

  臺商在大陸的投資權益保障問題;貴我雙方在“辜汪會談”曾熱烈討論,因雙方認知差距過大,所以未能形成共識。我們仍盼適時進行商談,簽署協議,如此保障方能適切穩固,對促進雙方經濟上的共榮共利,也才能發用。此外,臺商在經營上仍有許多困難,例如人身財產安全問題,子女在大陸就學問題等。最近深圳地區寶安龍崗兩區當局要臺商補繳土地價款及稅費,也造成極大的困擾。我們希望能共同商討解決這些困難。

  兩岸文教交流的規模、領域及層次有日漸擴大、增高的趨勢,這是一個令人欣慰的現象。去年大陸方面到臺灣進行文教交流的項目高達八十幾個,人員多達三幹多人,包括中國京劇院、北京人民藝術劇院、貴州歌劇切、中央民族樂團及兩岸接力長跑等,而我方也有各種考察團到貴地參訪,雲門舞集及青年訪問團也都得到貴會的支援。最近,貴方新聞媒體負責人經貴我兩會安排到臺灣訪問,我們希望能在近期內安排臺灣媒體負責有到大陸訪問,並繼續促成新聞記者互訪。

  隨著兩岸民間各項交流,也衍生出走私、偷渡等脫序現象,毒品、槍械走私危害兩岸治安,劫機、偷渡等問題不能妥當解決,都影響到兩岸的良性互動,我們固然應儘速進行相關議題的協商,也盼在過渡時期中,能各自採行有效措施加以遏止。

  今天的會談,希望能與唐先生就有關議題進行大體討論,細節可由幕僚工作人員再行磋商,我們對這次會談,秉持最大的誠意,並對會談結果,寄予樂觀的期待,希望能圓滿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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