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海協會網站 - 圍繞是否舉行第八次工作性商談的磋商(1995年4月28日-29日,臺北)

海協會關於兩會商談事函 (1995.03.31)

2008-06-26 14:24     來源:國臺辦網站

海峽交流基金會:

  貴會3月25日“關於舉行第八次事務性商談事”函悉。

  我會歡迎貴會按照《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與我會就舉行兩會副秘書長級工作性商談交換意見。我會認為下次商談應實質討論經濟、科技交流事宜。包括就在互惠互利基礎上商談並簽訂保護臺商投資權益民間性協議的程式性事宜非正式交換意見;商定召開“兩岸經貿糾紛研討會”的具體事宜;就彙編兩岸科技名詞對照表、兩岸科技產品標準化、中文資訊標準化、兩岸氣象合作等經濟科技議題的安排事宜交換意見;繼續進行增辦兩岸快遞郵件業務的專家級商談。

  兩會負責人已在今年1月會談中就《兩岸劫機犯等遣返事宜協議》和《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員之遣返及相關事宜協議》的內容和文字達成完全一致,並於1月24日下午指定工作人員核對完畢。我會建議應儘快簽署或草簽上述兩項協議,兩會副秘書長應就簽署或草簽協議事宜作出安排。上次會談中,關於“協商兩岸海上漁事糾紛之處理”協議文本的大部分內容和文字也達成一致,我會負責人已將解決個別分歧問題的意見完整地向貴會表達清楚。我會認為,只要雙方真正維護去年8月臺北會談具體文字共識的精神和今年1月北京會談取得的成果,就不難解決個別遺留問題。

  根據《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中兩會副秘書長“每季度在兩岸擇地會商”的規定,貴我兩會應通過平等協商,確定商談地點和商談方式。

  願就上述建議進一步聽取貴會意見。

    順致

時祺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1995年3月31日

附:

海基會3月25日來函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本年元月下旬貴我兩會在北京舉行第三次焦唐會談暨第七次事務協商,就“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員之遣返及相關問題”、“兩岸劫機犯遣返事宜”及“兩岸海上漁事糾紛處理”等議題整體架構及條文進一步取得共識;在文教及經濟議題方面,亦分組進行商談,廣泛交換意見,獲得若干進展。茲因會談之期又將屆至,本會建議于本年四月下旬在臺北舉行第八次事務協商,為期五天左右,就上述三項議題續行商談,並就辜汪會談共同協議及歷次焦唐會談共同新聞稿所列議題擇要交換意見或進行協商。請貴會惠告具體意見,以便我方考量安排。

   專此   順致

時祺

海峽交流基金會

三月廿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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