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交流基金會:
貴會4月26日“關於兩會商談事”函悉。
按照《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貴我兩會副秘書長應在本季度內就會務進行商談,請貴會提出具體時間。我會願意派人去臺北,同時也歡迎貴會派人來大陸。我會認為,雙方在議題安排上的不同意見,並不影響兩會副秘書長依協議每季度會晤。
請告貴會意見。
至於3項事務性協議商談進展的事實和我會對即將舉行的工作性商談安排的態度,我會前函已反覆述明。只有維護兩會達成的既有成果,才有可能使商談取得進展,並早日“完成簽署手續”。
順致
時祺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1995年5月2日
附:
海基會4月26日來函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關於“兩會商談”事,貴會本年四月十九日函悉。
貴我雙方一致同意第八次事務協商在臺北舉行,本會對此表示欣慰。至於有關經濟、科技議題商談之程式性問題自可在協商中交換意見。
有關“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員之遣返及相關事宜”及“兩岸劫機犯等遣返事宜”二項議題,貴我雙方于元月底會談中雖曾努力尋求共識,但並未達成最後協議,貴會來函所謂“共同對照核對無誤”與事實完全不符;而有關“協商兩岸海上漁事糾紛處理事宜”議題,雙方尚須在原有討論之基礎上,尋思解決方案,凡此均有待雙方進一步討論。本會仍期望于本次會談中就三項議題續行商談,以便早日商定文本,完成簽署手續。
本次協商之議題,迄今未能確定,會談日期自須由貴我雙方再行商定。本會就此願繼續聽取貴會意見。
專此 順致
時祺
海峽交流基金會
四月廿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