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交流基金會:
我會9月20日關於“建議兩會本月下旬進行商談事”事函諒悉。
我會建議兩會于9月底或10月初在北京進行“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員之遣返及相關問題”、“兩岸有關法院之間聯繫與協助”(或“協商兩岸海上漁事糾紛之處理”)、“臺商在大陸投資權益及相關問題”、“兩岸工商界人士互訪”等議題的商談,並繼續討論“兩會商定人員工作往來便利辦法”。迄今尚未獲貴會意見。
我會主張依據汪辜會談有關協議的精神與規定,于本月內開始商談上述議題。根據《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第二條“雙方同意就兩岸交流中衍生且有必要協商之事宜,儘速進行專案協商,並簽署協議”,貴我兩會應儘速對上述關係兩岸同胞切身利益的問題進行商談,爭取達成協定,並對其他議題的商談早日作出安排和規劃,以有利全面落實汪辜會談有關協議,推動兩岸關係發展。
盼獲速復。
順致
時祺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199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