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交流基金會:
貴會10月15日關於兩會商談事函悉。我們建議11月2日至7日在廈門舉行兩會副秘書長級的商談。
貴我兩會應全面落實汪辜會談有關協議,推動兩岸關係發展。我會仍然主張這次商談的議題為:一、“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員之遣返及相關問題”;二、“協商兩岸海上漁事糾紛之處理”;三、“臺商在大陸投資權益及相關問題”;四、“兩岸工商界人士互訪問題”。我會歡迎貴會來函接受了我會關於第一、第二項議題商談的建議。同時,我們希望貴會不要拖延“臺商在大陸投資權益及相關問題”、“兩岸工商界人士互訪”這兩項議題的討論。這樣做,不符合兩岸同胞、特別是兩岸工商界的利益。我們重申應當把這兩項議題列入本次會議討論的立場。
《汪辜會談共同協議》規定的議題是“臺商在大陸投資權益及相關問題”,但貴會函卻把該議題換成“臺商在大陸投資保障之問題”。來函對汪辜會談預備性磋商和汪辜會談未能就經濟交流議題達成具體成果的原因的看法,不符當時的實際情況。對此,我會均願意提醒貴會引起注意。
臺商在大陸投資的人身、財產安全問題,一直依法受到保護。如貴會要求討論這一問題,可以列入“臺商在大陸投資權益及相關問題”這一議題中一併討論。
貴會來函表示願意解決劫機犯罪問題的意向,我會表示歡迎。劫持民航客機是嚴重刑事犯罪,遣返劫機犯問題與“違反有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員之遣返及相關問題”不同,不宜併入上述議題討論。“金門協議”已規定了遣返刑事犯和刑事嫌疑犯。既然雙方都認為劫持民航客機是嚴重刑事犯罪,臺灣有關方面應當按照“金門協議”的規定,立即遣返歷次劫持大陸民航客機到臺灣的所有犯罪分子。我們願意與貴會就落實“金門協議”的上述規定進行討論。
如貴會同意,這次商談可于11月2日至7日在廈門進行。屆時也可繼續討論“兩會商定人員工作往來便利具體辦法”,早日取得成果。
另外,我們希望在這次商談中,繼續討論我會提出的統籌安排各項商談的《時間表》,並作出具體安排。
盼獲速復。
順致
時祺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199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