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交流基金會:
貴會 l1月 12日有關北方航空公司飛機被劫事兩函均悉。
我會對貴會在北方航空公司被劫民航班機返回大陸一班中提供的協助,表示感謝。
今中 4月以來多次發生大陸民航客機被歹徒劫往臺灣的嚴重事件。劫持民航容機,危害航空安全,直接威脅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海內外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是嚴重的刑事犯罪。在已發生的大陸民航客機被劫往臺灣事件中的劫機犯,絕大多數為刑事犯罪或刑事犯罪嫌疑分子,有的是負債潛逃者。由於臺灣有關方面至今仍無意遣返劫機犯,致使這些在大陸已有犯罪行為和負債纍纍的社會渣滓將臺灣視為逃避刑事處罰或逃避債務的理想地區,這應當引起臺灣有關分面的高度重視。遣返歷次劫機犯罪分子並加以懲治,杜絕涉及海峽兩岸的劫持民航客機犯罪事件發生,是海峽兩岸同胞的迫切願望,海峽兩岸有關方面應當為此共同努力。
關於遣返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1990年 9月的“金門協議”已有明確規定,近幾年來雙方已相互遣返了一些刑事犯或刑事嫌疑犯。我們再次強烈要求臺灣有關方面按照“金門協議”的規定,立即遣返大陸劫機犯,而不能選擇地執行“金門協議”。
考慮到臺灣有關方面認為“金門協議”對遣返劫機犯未作具體規定,我會在 8月底 9月初貴我兩會工作性商談中,就提出願意與貴會依“金門協議”有關規定,討論遣返劫機犯的具體安排,可惜當時未得到貴會的積極答覆。在貴我兩會磋商 11月廈門工作性商談期問,貴會表示願意解決劫機犯罪問題的意向後,我會立即表示歡迎,並兩次明確函告願討論依“金門協議”遣返大陸劫機犯問題。 11月 l日晚,貴我兩會商談代表確定廈門工作性商談日程時,均同意將遣返劫機犯問題作為一項單獨議題列入議程,並且于 5 日、7日兩度進行了實質性的深入討論,貴會商談代表認為我會的部分意見是“很有建設性”的。雙方還都提出了文字意見供進一步討論。應當說,對該項問題的商談有了一個好的開端。事實證明,我會積極推動遣返劫機犯問題的討論,任何歪曲事實的論調都是有違商談客觀事實,也是不負責任的。
商談遣返劫機犯的具體安排,應以懲治罪犯、杜絕涉及海峽兩岸劫機事件的發生為目的;應當實事求是地面對兩岸關係的現實,尋求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解決辦法。如果借遣返劫機犯為名,提出不適當的政治問題,只能拖延問題的早日解決,實際上是繼續縱容劫機活動,從而給民航安全和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民航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威脅,海峽兩岸同胞是絕對不會贊成的。我會建議貴我兩會儘快就遣返劫機犯事宜再次進行商談,爭取達成協定。
貴我兩會在以往的事務性商談中,已達成“海峽兩岸均堅持—個中國之原則”的共識,雙方應遵守這個共識,也應繼續堅持汪辜會談商定的“民間性、經濟性、事務性、功能性”,回避政治問題,使兩會商談能順利進展,以促進兩會的聯繫與合作,推動兩岸關係的發展。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1993年 l1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