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海協會網站 - 第三次工作性商談(1993年12月18日-23日,臺北)

海協會關於兩會工作性商談事函 (1993.11.20)

2008-06-26 13:48     來源:國臺辦網站

海峽交流基金會:

  貴我兩會在11月上旬商談期間原則同意于12月繼續進行商談。我會建議12月安排兩次商談,繼續就“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員之遣返及相關問題”、“協商兩岸海上漁事糾紛之處理”、“劫機犯遣返問題”、“臺商在大陸投資權益及相關問題”、“兩岸工商界人士互訪等問題”進行商談;開始進行“有關共同打擊海上走私、搶劫等犯罪活動問題”,“兩岸有關法院之間的聯繫與協助”、“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等議題的商談。有關兩岸科技交流,可就雙方商定的議題進行商談。關於“能源資源開發與交流”問題,我會也希望早日開始商談。建議分若干商談小組同時或交叉進行。第一次商談可于12月8日至11日在廈門或北京或大陸其他城市舉行。如果貴會同意,我們還主張儘快恢復劫機犯遣返的商談。

  貴我兩會是民間團體,兩會的商談屬於民間性、經濟性、事務性和功能性。我會重申:兩岸在政治問題上的分歧不應成為貴我兩會商談的障礙。雙方都不宜提出政治敏感問題,使兩會的商談複雜化。我們希望,兩會應本著“實事求是、求同存異”的精神,以務實的態度在商談中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辦法,確定共識,達成協定。


  順致

  時祺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199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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