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海協會網站 - 第一次工作性商談(1993年8月30日-31日,北京)

海協會負責人就全面落實汪辜會談有關協議發表談話(1993.08.14)

2008-06-26 13:30     來源:中新社

  中新社北京8月14日電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負責人今天就全面落實汪辜會談有關協議問題發表談話。談話全文如下: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汪道涵與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辜振甫,在4月29日簽署了《汪辜會談共同協議》、《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賠償事宜協議》,就兩岸經濟交流、文教科技交流、事務性商談、建立海協與海基會聯繫與會談制度等方面,達成許多共識,深受兩岸同胞歡迎。5月29日,4項協議正式生效。兩岸掛號函件查詢業務,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業務已經開展。海協就有關《汪辜會談共同協議》、《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規定的各項商談議題和交流項目進行積極的籌劃和推動。鋻於協議規定的各項商談涉及面廣,需要有一個統籌的安排,海協于7月19日函邀海基會副董事長邱進益早日訪問大陸,協商全面落實汪辜會談協議,並具體安排各項商談事宜。這樣做,有利於全面履行汪辜會談協議,繼續保持兩會負責人士通過接觸協商解決問題的良好氣氛,切實維護兩岸同胞正當權益,推動兩岸關係發展。

  《汪辜會談共同協議》規定,海協與海基會今年內要開展“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員之遣返及相關問題”等5項事務性商談。這5項商談,旨在解決兩岸同胞交往中產生的具體問題,也為了懲治涉及兩岸人員的犯罪活動,維護臺灣海峽地區的正常經濟、生產秩序。進行這樣的事務性商談是我們一貫的主張。例如關於合作打擊臺灣海峽海上走私、搶劫等犯罪活動問題,早在1990年9月,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發言人就表示,願意和臺灣有關方面合作,共同維護臺灣海峽海上的治安和正常秩序。1991年7月21日,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王兆國主任提出兩岸有關方面以適當名義就“合作打擊臺灣海峽海上走私、搶劫等犯罪等活動問題”進行商談。同年11月,唐樹備先生與陳長文先生就這一議題進行了程式性商談,並商定還將進行“處理兩岸間海上漁事糾紛”、“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員之遣返及相關問題”的商談。海協成立後,多次呼籲並積極推動上述各項事務性商談。5項事務性商談是《汪辜會談共同協議》的重要內容,海協已做好了認真、充分的準備。海協願意與海基會在今年內開展上述5項事務性商談,並希望經過雙方共同努力,取得積極成果。

  《汪辜會談共同協議》中還規定,海協與海基會擇時擇地商談“臺商在大陸投資權益及相關問題”、“兩岸工商界人士互訪等問題”;磋商“加強能源、資源的開發與交流”;商談“促進科技人員互訪、交換科技研究出版物以及探討科技名詞統一與產品規格標準化問題,共同促進電腦及其他產業科技之交流。”這些商談是協議重要組成部分,同樣需要積極落實。這項協議規定“雙方均認為應加強兩岸經濟交流,互補互利。”認真貫徹落實這一精神,按有關協議的規定,積極進行涉及兩岸經濟、科技交流議題的商談,並早日達成協定,對促進兩岸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絕不應當把這些協議商談的項目束之高閣。為此,我會主張,應在今年內就上述相關議題及早進行商談。自去年6月以來,我會應由兩岸工商界人士強烈要求並受大陸工商界人士委託,4次致函海基會,希望促成大陸工商界人士赴臺灣訪問、考察。我會認為,在加強兩岸經濟交流精神的指導下,是臺灣有關方面應該同意大陸工商界人士訪台的時候了。

  有關“在年內舉辦青少年藝競賽及互訪,促進青年交流、新聞媒體負責人及資深記者互訪”問題,協議雖未作規定進行商談,但也應積極推動,我會願就這些問題與海基會交換意見。

  誠然,由於時間、準備或有其他考慮,對汪辜會談有關協議規定各項商談的具體規劃,可以有先有後,但關鍵是要從積極推動兩岸各項交流、交往的大局出發,遵從兩岸同胞的願望,全面落實協議。如果有選擇地執行協議,只會影響雙方的互信,損害協議的嚴肅性,最終必然影響協議的順利執行,不利於兩岸同胞正當權益的維護和汪辜會談成果的鞏固與發展。我相信,這當然是雙方都不會同意的。

  海協與海基會在一年多的聯繫與交往中,增進了相互的了解與信任。特別是在汪辜會談中,雙方本著相互尊重、平等協商、實事求是、求同存異的態度討論問題,受到兩岸同胞的稱許。汪辜會談後,兩會更應當加強聯繫與合作,為發展兩岸關係作出新的努力。

【訂閱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