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交流基金會:
貴會8月21日關於兩會工作性協商事函悉。
我會8月17日函已表明我會對此次工作性協商的意見,即貴我兩會就《汪辜會談共同協議》規定的5項事務性商談的具體安排交換意見,並草擬有關相互提供兩會會務人員入出境方便具體辦法的草案,協商《汪辜會談共同協議》規定應進行的經濟、科技交流商談的時間。在商談中我會將充分聽取貴會的意見。汪辜會談後貴我兩會的首次工作性商談照上述安排是適宜的。
商談時間,建議根據商談進展的實際情況酌定。
我會已于8月23日委請香港中旅為貴會商談人員在香港辦理有關手續。請貴會速向香港中旅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順致
時祺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199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