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交流基金會:
貴會本日上午“《臺港海運商談紀要》換文事”函及所附紀要文本,業經本會核對無誤。現回函予以確認。
順致
時祺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1997年6月16日
附:
海基會6月16日來函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本會張良任副秘書長與貴會所委託香港船東會趙世光先生等人于本年五月二十四日在臺北簽署之“臺港海運商談紀要”,業經我方核可。紀要全文如左,請予確認。
專此 順致
時祺
海峽交流基金會
六月十六日
臺港海運商談紀要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張良任先生等人與香港船東會趙世光先生等人經協商,就今年七月一日後在臺灣登記的商船進入香港港口,及在香港註冊的商船進入臺灣開放港口的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共識:
一、在臺灣登記的商船自進入香港港口至出港期間,在船艉旗桿,暫不懸挂旗。
二、在香港註冊的商船自進入臺灣港口至出港期間,在船艉旗桿,只懸挂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在船舶主桅桿,暫不懸挂旗,待雙方協商確定後,再行懸挂。
三、在兩地登記(註冊)的商船自進入對方港口至出港期間還可懸挂各自的公司旗和信號旗。此外,在兩地登記(註冊)的商船增懸挂任何旗幟或變更上述旗幟,應由雙方協商確定。
四、本商談紀要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核可並換文、確認,於今年七月一日起正式生效。
五、要商談紀要于五月二十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張良任 趙世光
五月廿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