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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司法協議簽署第一年盤點:合作全面展開

2010-12-28 10:03     來源:法制日報
  2010年是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付諸實施的第一年,隨著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的完善,司法互助的日趨緊密,具有指標性的要犯陸續被遣返,被判刑人移管實現突破,臺警政署長赴大陸訪問,臺警方首次協助緝捕並遣返了大陸犯罪嫌疑人,這一切都說明兩岸各合作領域已經全面展開落實,司法合作水準穩步提升。但是,目前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影響著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進一步深化,急需兩岸共同努力解決

  2010年在兩岸司法部門的共同努力下,合作打擊犯罪的力度明顯加強,跨境犯罪的案件比例大幅降低。但在取得成效的同時,我們看到兩岸司法互助依然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雙方共同解決

  資訊共用遣返要犯

  自“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2009年6月25日生效以來,在兩岸司法部門的共同努力下,各領域合作正在全面展開,並取得一系列顯著成果。截至10月底,雙方犯罪情資交換995件、調查取證166件、重要訊息通報1121件、業務交流63件、訴訟文書送達8421件;截止11月底,兩岸司法互助請求共計12000余件,是去年同期的近兩倍。

  據統計,目前臺灣向大陸請求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的緝捕及遣返已完成近70件,包含涉嫌詐欺、擄人勒贖、毒品、強盜等,對維護兩岸治安及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提供了最直接的保障。涉案人員包括社會矚目的花蓮高分院前法官張炳龍、被列為臺灣頭號槍擊案要犯的陳勇志、前“立委”郭廷才、彰化縣前議長白鴻森、重大經濟罪犯的劉凱齊及楊國華,以及重大通緝刑事要犯張永周等人。其中,江蘇省公安廳4月15日將臺灣通緝犯吳華龍移交給臺灣警方,這是協議簽訂以來兩岸警方首次以空中直航方式遣返臺灣通緝犯;臺南地方法院前法官李東穎10月28日被押回臺灣歸案,這是第一個自大陸押解回臺的涉案前法官;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前法官張炳龍11月13日從大陸被押解回臺,成為第二個被遣返的涉案前法官;逃亡大陸多年的前“立委”郭廷才一直是臺當局緝拿的主要貪污罪犯,11月24日也被遣返回臺灣,這是兩岸落實協議後的重大指標性案件;曾被國際刑警組織列為亞洲五大槍擊要犯、臺灣十大槍擊要犯之首陳勇志12月15日從澳門被遣返回臺,為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模式再次注入一劑強心劑。據悉,逃到大陸具有指標性的臺灣通緝犯,目前還有前東帝士集團總裁陳由豪、前高雄市議長朱安雄、涉及廣三案的曾正仁等人,相信在兩岸共同努力下,不久將獲得實質的進展。而有關受刑罪犯接返部分也實現了零的突破,依協議第11條規定“海峽兩岸同意基於人道、互惠原則,在雙方及受判決每人平均同意之情況下,接返在他方服刑之受判決人”。在家屬向臺“法務部”提出罪犯接返請求後,基於人道主義,福建省警方4月21日將原應于大陸服刑、身患重病的臺灣罪犯馮立信移送回臺執行。同時,經兩岸主管部門協商,福建省警方11月10日通過臺北至福州直航班機押回潛逃臺灣的大陸犯罪嫌疑人錢建南。這是自協議簽訂以來,臺灣警方首次應大陸警方的要求,協助緝捕並遣返大陸犯罪嫌疑人。

  聯手懲治跨境欺詐

  協議生效後,兩岸治安機關合作關係越來越密切,大陸警方與臺灣警方合作許可權逐漸下放,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力度明顯加強,取得了很好的成果。據臺“法務部”統計,一年多來,兩岸共同合作打擊最受民眾痛恨的詐騙團夥,逮捕人數5000余人,其中包括25起重大跨境詐欺犯罪案,逮捕嫌犯1354人,使臺灣今年以來發生的詐騙案件較去年同期減少約1萬件,欺詐案件發生率下降超過20%,財物損失下降40%。今年4月份,兩岸警方透過協議聯繫機制,分別在大陸的福建、江蘇、湖北以及臺灣的臺中、臺南、高雄等地同步收網,破獲跨境詐騙集團利用網路洗錢案,逮捕臺灣地區犯罪嫌疑人22人、大陸地區犯罪嫌疑人10人;今年6月份,兩岸警方同步啟動“1011”反詐騙項目行動,同步展開搜索,大陸警方掃蕩20多個省市、數百個據點,臺灣警方掃蕩12縣57個據點,共計逮捕158名嫌犯;特別是8月25日,兩岸警方聯手摧毀特大跨境電信詐騙網路群,抓獲犯罪嫌疑人500多名。

  根據協議的第2點規定“雙方同意業務主管部門人員進行定期工作會晤、人員互訪與業務培訓合作,交流雙方制度規範、裁判文書及其他相關資訊”。兩岸通過不同層級、不同領域的工作會晤和互訪交流,拓寬了合作領域,深化了合作事項。臺警政署先行邀請大陸公安部副部長陳智敏在9月13日率團訪台,舉行兩岸警方高層會晤座談,達成多項具體共識。而後臺警政署長王卓鈞10月26日應邀率團赴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參訪,創下臺灣警界最高階主管赴大陸的首例,也深化了兩岸共同合作打擊犯罪機制。兩岸就協助查緝重大經濟和刑事犯等工作達成了共識,在毒品、重大刑案、偽造貨幣、走私、偷渡等各類型跨境犯罪,將在既有的良好基礎上繼續加強合作;為了強化共同打擊跨境電信詐欺犯罪,雙方同意擴展到東南亞等第三地的跨境合作,打擊不法犯罪的源頭;同時雙方同意聯繫窗口從現有的6個增加為8個,也就是增設公安部禁毒局、浙江省公安廳等兩個辦案聯繫窗口。

  若干困境亟需重視

  由於兩岸司法制度的差異,特別是兩岸刑事法律制度在罪與非罪、死刑制度、量刑制度、證據制度、證人保護等諸多方面存在差異(或衝突),加上司法權配置的不同,導致兩岸在執行協議時遇到制度性障礙,不利於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和維護兩岸交流秩序。例如,由於司法權配置的不同,使得臺灣警方通過大陸警方取得的證據面臨著無效的危險。在第二屆“海峽兩岸司法實務研討會”中,對於兩岸之間刑事裁判認可問題,與會者認為,隨著兩岸交往的不斷發展,在一方根據已經掌握的證據對對方地區所發生的刑事案件作出判決後,這個判決就需要得到對方的承認。否則,當被判刑人在一方服刑期滿或在其他情況下回到對方地區後,仍有受到追訴與處罰的可能,因而損害被判刑人的合法權益。對此,與會者認為對於兩岸刑事司法制度的差異問題,可以在建立刑事裁判相互承認機制中著力加以解決,即引入必要的異議和說明機制。當一方提出請求,讓另一方承認其刑事裁判時,被請求方可以對該刑事裁判產生的疑問提出異議,而請求方應當加以必要的說明;如果異議確實成立,則請求方通過其再審程式予以糾正。兩岸之間彼此對刑事司法制度不信任的問題,可以通過繼續大力推動交流,澄清誤解,並通過建立妥當的合作機制,逐步建立互相信任。

  目前兩岸警方仍未完全建立官方直接聯繫渠道。兩岸警方8個聯繫渠道中,只有少數渠道有與臺灣警方直接聯繫渠道,導致有些案件的基本資料、犯罪事實蒐集和回復時間難以掌握,延誤破案時機。在司法互助直接溝通渠道方面存在溝通層級太高的問題。就檢察系統而言,大陸為最高人民檢察院,臺灣方面卻敲定為“法務部”,刑事是臺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負責,經濟犯方面是“法務部”調查局負責,如果合作許可權不逐漸下放將不利於及時有效打擊犯罪和完成好互助事項。

  另外兩岸在互為調查取證程式中手續步驟還很繁瑣。現階段依據協議規定,由臺灣方面請求我司法機關協助調查取證的事項,在啟動兩岸司法互助的手續上程式上較為複雜:首先是臺司法機關提交到海基會,然後由海基會與我海協會商定;接著海協會轉交我司法機關進行協助調查取證;辦妥後,再依順序層層回復。這就造成兩岸的民事訴訟程式變得異常繁複、冗長,以一個離婚案為例,原本兩個月可以解決,現在耗時半年仍糾纏不清。(林其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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