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7日電 臺灣《旺報》17日文章稱,兩岸兩會自2013年開始,便著手商談互設辦事處議題,臺灣內部有不同聲音。兩岸兩會互設辦事處本身就具有民間性質,應該定位在“並非官方性質”,所以“兩岸兩會互設辦事處”並不能等同解釋成“兩岸互設辦事處”。
文章稱,臺北官方對於辦事處設置的立場非常明確:首先要求的是辦事處必須具有實質功能,但可經由雙方談判後取得共識。其次,具有人道探視權,但不等於是“領事探視權”,因為雙方非國與國的關係。第三,該機構固為服務性、事務性,但與“外交”及“領事”功能無涉。
互設機構非“外交”
企業看待兩岸兩會互設辦事機構,往往是從兩岸政策與法規隨著兩岸關係變化而演進、以及雙方確實有其需求與必要的角度出發。企業也同意臺灣應以“循序漸進”方式,于大陸設置“綜合性”辦事處,以整合各部門資源與人力,達到提升效率與節省成本之目的,這是企業界看待此一議題的切入點。
文章稱,經過多方收集資料以及密集研究結果,發現各界、不管是朝野或是官民態度,對於兩岸兩會互設辦事處基本上都是持正面的態度,但對於涉及到辦事處的功能及性質討論時,才會有不一樣的看法。
兩岸兩會≠兩岸
文章指出,兩岸兩會互設辦事處本身就具有民間性質,當然就應該定位在“並非官方性質”,所以“兩岸兩會互設辦事處”並不能等同解釋成“兩岸互設辦事處”。臺北在未來應將解釋的重點擺放在此,因此在功能性問題上,可以十分堅持而且明白說明,同時在形式上,也要強調兩岸兩會互設辦事處,確實是沒有辦法兼顧到一些“主權”或官方性質的功能。(邵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