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央日報》網路報28日發表社評文章說,昨(27)日海基、海協兩會舉行第十次高層會談,海基會林中森董事長與海協會陳德銘會長在會中簽署《海峽兩岸氣象合作協議》與《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兩項協議,同時也檢視過去已簽署生效協議的執行情形,並規劃第十一次兩會高層會談的議題,顯見海基、海協兩會制度化協商持續發揮重要功能。
臺灣方面陸委會副負責人兼海基會副董事長張顯耀在26日下午兩會舉行的預備性磋商致詞時特別強調,兩岸海基、海協制度化協商管道是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繁榮發展的重要保障,未來協商機制不但不會被弱化,還會扮演更重要功能。而海協會常務副會長鄭立中在致詞時則說,“張王會”(陸委會主委王郁琦與國臺辦主任張志軍)建立的聯繫溝通機制,不會取代兩會事務性商談及簽署協議功能,也不會改變兩岸其他業務主管部門溝通聯繫機制。由兩會高層人士的談話可知,未來兩會制度化協商持續發揮重要功能。
這5年多來,海基、海協兩會恢複製度性協商,迄今已舉行十次會談,簽署21項協議,這些協議包含的範圍甚廣,有海空交通、觀光旅遊、經濟貿易、民生食品,現在又進入了共同防治地震、氣候等天然災害,保障兩岸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等。這21項協議,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與企業經營息息相關、與經貿發展息息相關,非常契合當前兩岸關係與雙方人民之需要,獲得絕大多數兩岸人民的支援,也得到國際人士的高度肯定,成果相當豐碩。
兩岸在海基、海協兩會的平臺上,建立了平等互惠的協商制度,同時在過程中,更加了解彼此想法,也學習如何相互尊重,累積雙方互信基礎,為兩岸關係建立可管理、可持續、可長久的發展模式,對於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有極大的幫助。
更難能可貴的是,兩岸簽署協議之後,雙方都發揮誠信的精神,全力落實協議精神與條文,同時也就協議執行情況,不斷探討應精進與修正之處,今年2月20日兩會在湖南長沙召開第二次“協議成效與檢討會議”,使協議效益發揮到最大,人民權益更有制度性保障。
而在昨天舉行的兩會第十次高層會談,雙方簽署《海峽兩岸氣象合作協議》與《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二項協議,根據張顯耀副主委表示,主要有四大功效:第一,加強交流合作:透過建立制度化平臺,讓兩岸能夠加強地震監測技術與氣象預報的交流合作;第二,分享相關資訊:讓兩岸能即時分享地震及氣象資訊,使雙方獲得更多、更快、更正確的資料;第三,提升預警能力,強化兩岸對地震與災害性天氣的預警能力,增加防範時間;第四,保障人民安全,經由雙方合作,使兩岸災害所造成的損害降至最低,以擴大人民生命財產的保障。
在未來協商議題方面,兩會也達成共識,將ECFA後續之“貨品貿易”與“爭端解決”、以及“避免雙重課稅與加強稅務合作”、“海基、海協兩會互設辦事機構”、“環境保護合作”與“飛航安全及適航標準”等六項議題列入第十一次會談議題,同時雙方也就各自關切的教育、農漁業以及文化之影、視、音等產業的交流合作,充分且深入地進行意見交換。
除此之外,海基會林董事長在會中也特別強調,在全球化及區域經濟整合的浪潮下,兩岸應該優勢互補、分工合作、相互提升,加強經貿合作,共同融入區域經濟整合,共訂產業標準,共創全球品牌,共掌全球通路,共拓全球商機,共同引領全球發展,讓兩岸經濟實力能在國際經貿社會發揮1加1大於2的加乘作用。
這5年多來,海基、海協兩會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上,恢複製度性協商,開創了兩岸關係65年來的最佳時刻,這個成果得來不易,這個基礎好不容易建立,兩岸要好好珍惜,讓兩會制度化協商持續發揮重要功能,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再創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