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與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9日在臺北簽署了《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全文如下:
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
為保護海峽兩岸投資者權益,促進相互投資,創造公平投資環境,增進兩岸經濟繁榮,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第五條規定,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經平等協商,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定 義
本協議內:
一、“投資”指一方投資者依照另一方的規定,在該另一方所投入的具有投資特性的各種資產,包括但不限于:
(一)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利;
(二)企業的股份或出資額及其他形式的參股;
(三)金錢請求權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的履行請求權;
(四)智慧財產權、企業名稱及商號、商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