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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資格考試

2007-04-23 16:05     來源:衛生部

臺灣地區居民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自2007年起,具備下列條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其有關規定的臺灣地區居民,可以報名參加大陸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考試。

  (一)在臺灣地區取得合法行醫資質,其學歷經過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可以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二)在臺灣地區未取得合法行醫資質,其學歷經過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應當在大陸三級醫院或臺灣地區的醫院實習期滿一年並經實習醫院考核合格的,可以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三)在臺灣地區醫院實習期滿並經考核合格的臺灣地區居民,可按照就近和自願的原則,向大陸任何一個考點提出報考申請。在大陸三級醫院實習的臺灣地區居民應當向實習機構所在地的考點申請。報考提交材料參照《關於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的規定》執行。

  (四)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臺灣地區居民,可以申請參加臨床、中醫和口腔類別的醫師資格考試。其考試方式、考試內容、分數線和收費標準,與報考同類別的大陸考生相同。其《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的發放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五)醫師資格考試涉及境外學歷的其他事項,按照《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版》執行。

 

  請依電話導引或網址連結諮詢,詳見衛生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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