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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影視交流與合作

2008-06-25 16:07     來源:國臺辦網站

  臺灣法人、自然人與大陸影視節目製作機構及音像出版單位合作製作電視劇(錄影片)

  臺灣法人、自然人可與大陸影視節目製作機構及音像出版單位合作製作電視劇(錄影片),可以聯合製作、協作製作、委託製作等方式。具體程式是由合作的大陸方,向所在地或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申請。


  兩岸電影製片單位合作攝製電影片

  根據《電影管理條例》,大陸電影製片單位經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批准,可以與臺灣製作者合作攝製電影片。具體程式是由大陸合作者向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臺灣同胞在大陸投資電影院

  根據《電影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臺灣同胞可在大陸投資電影院,但不得獨資設立電影院。投資電影院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當地文化設施的佈局與規劃;


  2、註冊資本不少於1000萬;有固定的營業(放映)場所;


  3、合資、合作電影院不得冠以境外影視(媒體)、院線名稱;


  4、大陸方在註冊資本中的投資比例不得低於51%;大陸方應擁有經營主導權;


  5、合資、合作期限不超過30年。

  具體程式是大陸合作方須向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請依電話導引或網址連結諮詢,詳見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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