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港澳臺學歷學位認證須知
港澳臺學歷學位認證的主要內容:
鑒別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頒發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機構的合法性;甄別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高等教育機構頒發的學位證書或具有學位效用的高等教育文憑。 證書的真實性,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學位與大陸學位的對應關係提出認證諮詢意 見;為經認證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學位或高等教育文憑出具認證證書。
港澳臺學歷學位認證的認證範圍: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大學或高等教育機構攻讀正規課程所獲大學專科以上(含大專)學歷、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
學歷、學位證書認證申請辦法:
一、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學歷學位認證申請須遞交以下材料:
l、本人身份證;
2、本人特區通行證;
3、學歷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
4、學習成績單;
5、中央人民政府駐特區聯絡辦公室開具的就讀證明;
6、所就讀特區學校學生身份證件;
7、入學前最後學歷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
8、碩士以上(含碩士)學位者,應提供畢業論文摘要。
所有材料均應為原件。
二、臺灣地區學歷學位認證申請領遞交以下材料:
1、臺胞證或其他相關身份證件複印件;
2、學歷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
3、學習成績單;
4、碩士以上(含碩士)學位者,應提供畢業論文摘要。
以上所有材料均須提供原件。
三、在京申請者,可持以上所列材料直接到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際合作處申請,填寫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統一印製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學歷學位認證申請表》或《臺灣地區學位認證申請表》,申請人一般可在遞交材料齊全並經翻譯(約四個工作日)後十個工作日內領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學歷學位認證書》或(臺灣地區學歷學位認證書)。
四、外埠申請者,可將上述材料的複印件寄到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際合作處,複印件須經 用人單位(縣、團級以上)或當地人事部門審核,註明該複印件與原件相符,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五、申請者所提供的外文材料,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推薦的北京嘉華世達國際教育交流有限公司或其他正規翻譯公司進行翻譯,申請者本人翻譯無效。(北京嘉華世達國際教育交流有限公司地址及聯繫方式:北京市海澱區學院路15號 翻譯室電話:82300058 教育部服務留學中心的地址與嘉華世達公司相同,聯繫電話:82301006)
認證收費標準:
1、每件國外或境外學歷學位證書認證費為人民幣360元;
2、如申請者同時提出兩件或兩件以上國外或境外學歷學位證書的認證申請,每件費用按收費標準第一條執行;
下列證書目前不在港澳臺學歷認證受理之列:
1、外語補習和攻讀其他非正規課程(如短期進修)所獲得的結業證書;
2、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的研究經歷證明;
3、未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本地就讀,而通過函授等方式取得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學歷證書及高等教育文憑(獲得經教育部批准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合作辦學項目所獲得的證書及高等教育文憑者,請申請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合作辦學認證)。
(自2003年3月10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