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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

2008-06-25 16:22     來源:國臺辦網站

  (一)受理單位

  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在大陸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應當雙方共同到大陸一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指定的地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

  (二)結婚登記

  申請結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居民戶口簿;
  3、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臺灣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1、《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
  3、臺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聲明和經證明無配偶聲明。
  4、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臺灣居民在香港、澳門地區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除提交有關證件、證明外,還應提交香港或澳門婚姻登記機關出具有婚姻狀況證明。

  臺灣居民在外國連續6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除提交有關證件、證明外,還應提交居住國出具並經公證機關公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定居時已達到法定婚齡的,應當提交經大陸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赴臺灣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應當提交離婚證件。喪偶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證明。

  (三)離婚登記

  申請離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1、 居民身份證;
  2、 居民戶口簿;
  3、 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紹信;
  4、 離婚協議書;
  5、 結婚證。

  申請離婚登記的臺灣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1、《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
  3、離婚協議書;
  4、結婚證。

  請依電話導引或網址連結諮詢,詳見民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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