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電〔2005〕3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發改委、物價局、財政廳(局)、臺辦,國務院有關部門,教育部部屬各高校:
為切實貫徹執行中央對臺工作方針,努力推進祖國和平統一大業,進一步鼓勵和支援更多的臺灣地區學生到大陸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學習,現就調整大陸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臺灣地區學生的收費標準及有關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臺灣學生收費標準
1.對已錄取到大陸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學習的臺灣地區本科生、專科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執行與大陸學生相同的收費標準,即在同一學校、同一科研院所、同一年級、同一專業學習的臺灣與大陸的學生學費標準一致;同等住宿條件下,住宿費標準一致。
2.各有關高校和科研院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對臺灣學生的收費政策。任何學校和單位不得擅自提高對來大陸就讀的臺灣學生的學費、住宿費等收費標準,也不得以任何名義和形式設立針對臺灣學生的收費項目。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教育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有關高校和科研院所對臺灣學生收費的管理和監督,對任何違反國家規定的亂收費行為予以嚴肅處理,決不姑息。
二、設立臺灣學生獎(助)學金
為鼓勵更多的臺灣地區學生到大陸學習,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設立臺灣學生獎(助)學金。臺灣學生獎(助)學金專項用於獎勵、資助臺灣地區到大陸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學習的本、專科生、研究生。臺灣學生獎(助)學金設在中華教育基金會內,由教育部歸口管理。該獎(助)學金的年度資金總額、獎勵、資助範圍、標準、發放方法由教育部、財政部另行制定、公佈。
三、對招收臺灣上述學生的大陸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給予專項補助
對上述臺灣學生收費標準調整後,考慮到他們的實際培養成本,為鼓勵大陸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更多臺灣地區學生,國家財政對招收上述臺灣學生的有關高校和科研院所,根據每年的招生數量,據實安排財政生均定額補助。
中央財政對中央部委所屬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地方高校(北京、上海、天津、廣東、江蘇、浙江等6個不享受一般性轉移支付的省、直轄市除外)招收的上述臺灣學生,按每生每學年8000元給予專項補助。
北京、上海、天津、廣東、江蘇、浙江等6個不享受一般性轉移支付的省、直轄市應按照中央財政定額補助標準,對招收上述臺灣學生的本地所屬高校給予專項補助。
上述規定自2005年秋季入學起執行。
請各地、各部門、各有關單位認真貫徹執行以上各項規定,積極做好對臺灣學生的各項工作,抓緊時間研究並制定與臺灣學生工作相關的各項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確保上述政策落到實處。
大陸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門地區學生的相關政策及具體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教育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請依電話導引或網址連結諮詢,詳見教育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