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2006年12月27日頒布)
第一條 為了便於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臺灣記者在祖國大陸依法採訪報道,傳播和弘揚奧林匹克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臺灣記者在祖國大陸採訪報道北京奧運會及相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臺灣記者來大陸採訪,應當向主管機關授權的相關機構申請辦理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注手續。
持奧林匹克身份註冊卡的臺灣記者,在奧林匹克身份註冊卡的有效期內免辦簽注,憑奧林匹克身份註冊卡和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多次入出大陸。
第四條 臺灣記者來大陸採訪所攜帶的合理數量的自用採訪器材可以免稅入境,有關器材應當在採訪活動結束後復運出境。
臺灣記者辦理自用採訪器材免稅入境的,應當到主管機關授權的相關機構辦理器材確認函,入境時憑器材確認函和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有效簽注辦理通關手續;持奧林匹克身份註冊卡的臺灣記者,可以憑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出具的器材確認函辦理通關手續。
第五條 臺灣記者因採訪報道需要可以在履行例行報批手續後,臨時進口、設置、使用無線電通信設備。
第六條 臺灣記者在祖國大陸採訪,只需徵得被採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
第七條 臺灣記者可以通過有關服務單位聘用大陸居民協助採訪報道工作。
第八條 北京奧運會記者服務指南由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依據本規定制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7日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