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副會長周寧。(台灣網 尹賽楠 攝)
三十回首話共識 “九二”存真謀統一
(2022年8月30日)
周 寧
受邀參加“九二共識”30週年學術研討會,並就“九二共識”的達成過程及其意涵談些體會,感到十分榮幸。
經過30多年隔絕對峙,海峽兩岸依然信守一個中國的立場,終於迎來開放和解的歷史時刻。祖國大陸和臺灣,順應內外形勢發展變化,相繼提出爭取祖國和平統一大政方針和“國家統一綱領”,制定促進兩岸交流合作法規,籌設黨政機構和授權團體,拉開兩岸接觸商談序幕,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和海峽交流基金會推上了歷史舞臺。
1992年3月,海協會與海基會的代表在北京舉行第一次工作商談。海協會主張在兩岸事務性商談中應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建議在兩會協議文本中寫明“雙方本著一個中國的原則”,或者表述為“海峽兩岸文書使用問題,是中國的內部事務”。海基會認為兩岸事務性商談不應涉及政治性議題,也未獲授權討論。
北京商談後,臺灣社會呼籲當局依據“國家統一綱領”回應大陸關切。8月1日,臺灣方面“國家統一委員會”作出“關於一個中國的涵義”的決議。隨即授權海基會可以表達一個中國的立場。
1992年10月28至30日,兩會代表在香港繼續商談。商談伊始,雙方就如何在協議文本中表述一個中國原則進行了討論,涉及各方5個表述方案。其中,海協會第4方案為:“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對兩岸公證文書使用(或其他商談事務)加以妥善解決。”這個方案包含了海基會第1方案和第3方案中與海協會表述精神一致的內容,即“本著一個中國原則”“共同謀求國家統一”“妥善解決協商事項”。海協會建議海基會不將兩岸尚存政治分歧的表述內容納入協議文本,主要指海基會前3個方案中“鋻於海峽兩岸長期處於分裂狀態”“兩個政治實體”“謀求一個自由、民主、均富、統一的中國”等內容。30日下午,海基會針對海協會第4方案,提出了臺方最終修正方案(第8方案):“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於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惟鋻於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為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對於文書查證,應加以妥善解決。”並建議在兩會彼此可接受的範圍內,各自以口頭聲明方式錶述。至此,香港商談在表述一個中國原則方面形成重要交集,取得積極進展。海基會不再堅持凸顯政治分歧的表述內容,僅保留不同看法,並鋻於雙方一時難以達成協定文本表述,建議改為各自口頭表述,且默認海協會第4方案作為其可接受的表述案文,這具有建設性。
11月上、中旬,海協會與海基會對香港商談結果進行評估,並通過函電予以確認,雙方同意以各自口頭聲明方式錶述一個中國的原則,以及彼此可接受的表述案文,即海基會第8方案和海協會第6方案。海協會第6方案:“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的統一。但在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含義。本此精神,對兩岸公證書使用(或其他商談事務)加以妥善解決。”其主體是第4方案,只是按照大陸表達習慣對第4方案的文句順序作了調整,並補入大陸既有主張,“在事務性商談中,可以不討論(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含義。”以對應海基會方案中“認知各有不同”。此後,體現一個中國原則的“九二共識”,就成為對1992年兩會協商過程和共識意涵的簡要概括。
“九二共識”的達成是兩岸求同存異的結果。對此,臺灣社會有一種看法,認為大陸重“同”輕“異”,臺灣重“異”輕“同”,形成不同解讀。其實,這是對“九二共識”的一些誤讀,集中在如何看“異”。“九二共識”特指兩岸授權確認的兩個表述案文,形成了一個符合一個中國法理和事實的邏輯結構,其基本意涵包括以下四個層次:
首先,“海峽兩岸都(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意味著大陸和臺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沒有分割。這是大陸一貫立場並正式載入《反分裂國家法》,臺方“國統綱領”亦明確宣示“一個中國的原則”,“大陸與臺灣均是中國的領土”。兩岸相互作出承諾,明確界定兩岸關係的性質不是國與國關係,這對反對任何分裂中國的圖謀具有重大意義。
其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表明海峽兩岸願以和平方式逐步實現國家統一。這是大陸和平統一方針的體現,也是臺方“國統綱領”所揭示的“促成國家的統一,應是中國人的共同責任”“分階段逐步達成”。兩岸雖然走上不同的社會發展道路,但國家統一仍然是兩岸同胞的最高訴求。
其三,“對於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在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含義。”這兩句表述看似不同,實則印證出兩岸都承認國家尚未統一,存在政治對立和政治分歧的現實,但在事務性商談中,採取各自保留某些政治主張的方式,不以政治分歧影響雙方達成協定。需要注意,臺方表述中“各有”的“有”,不是“所有”而是“有所”的意思,出自臺方“關於一個中國的涵義”的決議。該決議在肯定“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的共同立場基礎上,再解釋兩岸政治主張“有所”不同之處,其認知邏輯是相互否認對方為“國家實體”,因此,兩岸政見存在不同之處,並不構成對雙方共同立場的否定。同理,海協會表述“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含義”,也是在肯定兩岸共同政治立場的基礎上,僅指雙方尚存的政治分歧。同時,大陸並非擱置或回避政治分歧,而是明確表示不贊成人為設置國家統一的階段,呼籲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儘早就“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逐步實現國家統一”進行政治對話和談判。這可以理解為,臺方關心的兩岸政治定位,以及分階段逐步達成國家統一的原則和目標等問題都可以談,當然大陸也會談對統一進程的設想和方案。兩岸創造性地將政治對立和政治分歧,置於一個中國的法理框架之內,立意深遠,為雙方逐步建立政治互信、化解政治分歧,留下餘地。
最後,“妥善解決商談事務(項)”,意味著在上述精神指導下,通過相互尊重、平等協商,尋求雙方均能接受的辦法處理兩岸交往事務。兩岸的政治理念要落實到具體協議層面,為民眾謀福祉並接受人民檢驗,從而推動兩岸關係發展。
以上四點構成“九二共識”的基本意涵。沒有第1和第2點共識,兩岸談不起來;沒有第3和第4點共識,雙方達不成協議。前者是兩岸共同立場目標,屬於核心要義,後者是兩岸合作策略措施,作為框架載體,共同體現出海峽兩岸以促進國家統一為大、以增進同胞福祉為本的精神。
“九二共識”的功能是推動兩岸協商化異聚同。臺灣社會還存在一種誤解,認為兩會商談一個中國原則的表述問題,是“附加政治議題,干擾民生議題”。事實上,“九二共識”的協商過程,始終與民生議題緊密相關,相輔相成,鼓勵兩岸相向而行、化異聚同,達成具體協議,保障兩岸關係行穩致遠、同胞福祉日益增進。
1991年3月海基會掛牌運作後,臺灣通過立法規定,對大陸製作的文書,委託海基會進行“文書驗證”後,推定為真正,方可在臺使用。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灣有關方面達成共識,海基會辦理大陸“文書驗證”的法律地位類似駐外大使館辦理的驗證。這引起了大陸高度警覺。
在北京商談“兩岸文書使用”議題時,海協會主張兩岸應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可以說是題中應有之義。海基會澄清臺灣有關報道不實,並以“文書查證”取代“文書驗證”的提法,表明兩岸事務不是國與國之間的事務,也不能以此類比。然而,海基會仍然堅持要先行“查證”大陸文書,並要求大陸提供所有辦理涉臺公證機構和人員的印鑒樣式。海協會主張兩岸文書使用部門應直接採信對方公證文書,雙方可以協助查證文書使用中的問題。兩會意見針鋒相對,反映出深層矛盾,既有兩岸公證等各領域社會管理制度特質的差異,更有雙方對國家統一進程籌劃的不同,這促使雙方意識到,應建立互信,合作構建適應國家統一需要的兩岸交往秩序。
在香港商談時,鋻於兩會就表述一個中國原則取得進展,海協會主動提出化解僵局的方案,對於兩岸同胞辦理婚姻、繼承、收養等事宜的,雙方可以相互寄送此類公證書的副本。這樣即堅持了因探病、奔喪等緊急事宜應直接採證的做法,又給涉及民眾人身財產權益的重要事項留有正、副本比對的空間。海基會接受這一設想,並共同細化為協議文本,妥善解決了延宕多時的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問題。更重要的是,商談中難免不涉及敏感的政治分歧,既要尊重各方行使公權,又要防止造成“兩個中國”的印象,基於善意互動,雙方同意不在對方公證文書上加蓋證明印章、不在協議文本上簽署紀年等,形成化異聚同的先例。
事實上,10月29日兩會已初步達成了雙方均能接受且與各方制度相銜接的協議草案,這激勵雙方次日在一個中國原則的表述上進一步尋求共識。
實踐證明,兩岸協商不能將事務議題與政治議題截然分開。此後,臺方修訂“兩岸關係條例”,將兩岸協議界定為“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協議之附加議定書、同意記錄及其他附加文件”構成協議之一部分。這表明臺方對兩岸協議的性質和表現形式的認識趨於理性,對後來兩岸接觸談判,妥善處理“易中有難”“經中有政”的事務,開展兩岸政治交往,做了有益鋪墊。
“九二共識”是兩岸中國人政治智慧的結晶,成為兩岸關係發展的共同政治基礎。30年來,兩岸同胞探索出一條反對“臺獨”、推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融合發展的正確道路,必將攜手邁向中華民族偉大復的光輝前程!
謝謝大家!祝研討會圓滿成功!
【周寧係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副會長】